蔡某华等人继承权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2-08-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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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FJGGGY1607045243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当事人蔡某华来到公证处就如何办理代位继承其爷爷蔡某让遗产的继承权公证的相关事宜进行咨询。据当事人蔡某华称,其生父蔡某辉早逝(据说是在其八个月大的时候去世),随后其母亲改嫁,蔡某华的户籍直接登记在了继父名下。现其生父蔡某辉的父亲蔡某让(即蔡某华的爷爷)病逝,留有遗产房屋一套。虽然当事人蔡某华也应享有继承权,但从现有的关系材料来看,只能体现出当事人蔡某华与继父、生母的关系,其与生父的亲子关系没有任何材料证明,且其生父母未办理结婚登记,生母也已故。
经与当事人蔡某华进一步交谈,公证员了解到他已向派出所、民政部门调取过相关材料,且民警在调查报告中告知,因蔡某华无法提供其与生父的关系材料(如原始出生证或亲子鉴定报告等),无法证明二者之间的父子关系。由于证明亲属关系是办理继承权公证的前提和基础,此项继承权公证能否办理,取决于能否证明当事人蔡某华与其生父的亲子关系。在此种情形下,此项继承权公证因缺乏重要的亲属关系证明材料而陷入困境,但公证员并未以证明材料不充分而直接拒绝当事人的办证申请,而是积极帮助当事人解决实际难题。通过与当事人反复沟通,公证员了解到蔡某华还有一同胞姐姐,其姐姐的原始户籍是登记在其生父蔡某辉名下,于是,建议可以通过蔡某华与其姐姐蔡某兰的DNA鉴定,证明他们是同父同母的姐弟关系,再间接证明他与生父的亲子关系。
蔡某华接受了公证员的建议,并申办了其与姐姐蔡某兰的DNA鉴定。公证员在核查其所提交的鉴定报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后,进一步与司法鉴定机构确认了间接证明亲子关系的科学可行性,并在逐一确认了其他继承人对“蔡某华与其生父蔡某辉的父子关系”均无异议后继续办理此案。由于本案涉及到被继承人的配偶及其6位子女(2位已故)之间的继承法律关系,且存在转继承、代位继承的问题,公证员认真总结和梳理出了“判定继承权适用类型、分析继承法律关系、核查继承人意思表示、确定继承分配方案”的四个基本步骤,逐一对法律事实和身份关系进行了核查和确认,及时出具了继承权公证书,帮助当事人顺利地继承了遗产。
继承是家庭财富传承的重要途径,继承权公证是公证人员发挥职能作用维护社会财富传承秩序,满足人民群众对公证法律服务需求的重要手段。在家庭结构特殊、亲属关系复杂的继承权公证案件中,尤其需要公证人员发挥法律专业知识,核实身份、确认事实、明确方案,将复杂的法律关系梳理简化,帮助当事人合法有序地继承家庭财富。与此同时,面对社会事务日益复杂化的新形势,公证机构及公证人员也应该积极适应社会发展需要,根据当事人的实际问题设计富有针对性、综合性、现代化的公证法律服务方案,切实帮助当事人解决实践中遇到的难题,让他们在公证法律服务中得到更多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本案通过DNA鉴定方式证明亲属关系进而办理继承权公证,即是公证机构践行“想当事人之所想,急当事人之所急”服务宗旨的一次创新性尝试。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XXXX)XX字第XX号
申请人:柳某花,系被继承人蔡某让的配偶;
蔡某建,系被继承人蔡某让的儿子;
蔡某红,系被继承人蔡某让的女儿;
蔡某梅,系被继承人蔡某让的女儿;
蔡某勤,系被继承人蔡某让的儿子;
蔡某芬,系被继承人蔡某让的儿媳;
蔡某池,系被继承人蔡某让的孙儿;
蔡某婷,系被继承人蔡某让的孙女;
蔡某兰,系被继承人蔡某让的孙女;
蔡某华,系被继承人蔡某让的孙儿;
蔡某花,系被继承人蔡某让的妹妹。
被继承人:蔡某让。
公证事项:继承
申请人柳某花、蔡某建、蔡某红、蔡某梅、蔡某勤、蔡某芬、蔡某池、蔡某婷、蔡某兰、蔡某华、蔡某花因继承被继承人蔡某让的遗产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公证,并提供了以下主要证明材料:
上述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蔡某让、蔡某宁、柳某的《户籍注销证明》;
厦门市某某区某某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共XX份);
复印自厦门市某某区档案馆的蔡某卿的《结婚登记申请书》;
柳某花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蔡某华、蔡某花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列表》;
厦门市公安局某某派出所出具的《调查报告》(共X份)、《户籍成员关系证明》
福建某某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复印自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某某分局的申请户为蔡某让的《乡村建房用地申请书》、户主姓名为某让的《乡村建房宅基地许可证》。
本处受理了上述申请人的申请后,向其告知了申请办理继承公证的法律意义及法律后果和申办公证的权利义务。上述申请人确认所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无误,并承诺所作之陈述及提供的证明材料如有虚假不实或重大遗漏,给公证机构和他人造成损失的,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及《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进行了询问,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蔡某让于XXXX年XX月XX日在XX市因病死亡。
二、据据申请人向本处提供的证明材料及其向本公证员所作的陈述,被继承人蔡某让的配偶是柳某花,蔡某让与柳某花共有六个子女,即蔡某建、蔡某宁(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XXXX年XX月XX日死亡,配偶是蔡某芬,共有二个子女,即蔡某池、蔡某婷)、蔡某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XXXX年XX月XX日年死亡,共有二个子女,即蔡某兰、蔡某华)、蔡某红、蔡某梅、蔡某勤。被继承人蔡某让的父亲蔡某订于XXXX年XX月XX日因病故注销户籍,母亲柳某于XXXX年XX月XX年XX月XX日死亡,柳某共有二个子女,即蔡某让(即上述被继承人)、蔡某花。柳某的父母亲均先于其死亡。
三、申请人向本处申请继承被继承人蔡某让遗留的财产为坐落于厦门市某某区某某镇某某房屋(详见复印自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某某分局的申请户为蔡某让的《乡村建房用地申请书》、户主姓名为蔡某让的《乡村建房宅基地许可证》,四至:东至庆端2.1m,西至远望2.1m,南至门口5m,北至滴水1.0m)。据申请人柳某花称,其未曾与配偶蔡某让订立有处分上述房产的夫妻财产约定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的规定,上述房产属蔡某让与柳某花的夫妻共有财产,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上述房产的一半为被继承人蔡某让的遗产。
四、据上述申请人称,蔡某让、蔡某宁、柳某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本公证书出具前,本处登录中国公证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系统查询,查无蔡某让、蔡某宁、柳某生前立有公证遗嘱的记录。继承人对蔡某让、蔡某宁、柳某生前无遗嘱及遗赠扶养协议无争议,截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五、现蔡某华表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蔡某让的上述遗产,柳某花、蔡某建、蔡某红、蔡某梅、蔡某勤、蔡某芬、蔡某池、蔡某婷、蔡某兰、蔡某花均表示自愿放弃对被继承人蔡某让上述遗产的继承。
依据上述事实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被继承人蔡某让的上述遗产应适用法定继承,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因蔡某宁在被继承人蔡某让死亡后遗产分割前死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蔡某宁继承上述遗产的权利转由其配偶蔡某芬、子女蔡某池、蔡某婷、母亲柳某花继承;因被继承人蔡某让的儿子蔡某辉先于其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蔡某辉应继承蔡某让的遗产份额由其子女蔡某兰、蔡某华代位继承;因被继承人蔡某让的母亲柳某在蔡某让死亡后遗产分割前死亡,柳某的配偶、父母亲、孙儿蔡某辉均先于其死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柳某继承蔡某让遗产的权利转由其女儿蔡某花继承及由其孙子女蔡某建、蔡某宁、蔡某红、蔡某梅、蔡某勤、曾孙子女蔡某兰、蔡某华代位继承;又因蔡某宁在柳某之后死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蔡某宁转继承上述遗产的权利再转由其配偶蔡某芬、子女蔡某池、蔡某婷、母亲柳某花继承。因被继承人蔡某让的父亲先于其死亡,柳某花、蔡某X建、蔡某红、蔡某梅、蔡某勤、蔡某芬、蔡某池、蔡某婷、蔡某兰、蔡某花均表示自愿放弃对被继承人上述遗产的继承,故被继承人蔡某让的上述遗产应由其孙儿蔡某华一人继承。
综上所述,兹证明被继承人蔡某让遗留的上述坐落于厦门市某某区某某镇某某村某某房屋中属其所有的份额遗产由其孙儿蔡某华一人继承。
继承人蔡某华在领取本公证书后,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
如被继承人蔡某让生前负有债务或应缴纳之税款,继承人蔡某华应在继承遗产实际价值内负责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厦门市鹭江公证处
公证员
XX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