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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继承"个体工商户"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2-08-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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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FJGGGY1602557653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20年08月17日,公证申请人肖某来到泰宁县公证处称其父亲肖某良于XX年XX月XX日死亡,肖牟良生前经营了一家便利店,该便利店的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组成形式为“个人经营”,现在想变更该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者的姓名,经咨询营业执照登记机关被告之要求办理继承公证,才能变更营业执照的经营者。

基于个体工商户的商事特质,法律未赋予个体工商户拟制人格。在民事主体架构设置上,个体工商户归类“公民”。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条之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和第十条之规定:“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据此,承办公证员认为个体工商户既有民事主体意义,又有商主体意义,可以以经营者作为被继承人。

关于如何表述个体工商户的继承标的,公证员认为根据《继承法》第三条第七项之规定“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个体工商户所拥有的有形资产(如商品、货柜等)或无形资产(如商号、信誉等)是公民的合法财产,将继承标的概括表述为“店铺所涉及的财产利益和合法权益”更妥。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20)闽泰证字第XX号

申请人:肖某,男,XXX年XX月XX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三明市泰宁县某路某号。

被继承人:肖某良,男,XXXX年XX月XX出生,生前住三明市泰宁县某路某号。

公证事项:继承权

申请人肖某因继承被继承人肖某良的遗产,于XXXX年XX月XX日向本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并提供了以下证明材料:

1、继承人肖某的身份证和户口薄;

2、某单位出具的被继承人肖某良的亲属关系证明和户口注销证明;

3、某单位出具的被继承人肖某良的父母、配偶、子女的情况证明;

4、位于某号的某某便利店[经营者:肖某良,注册号:XXX,证照编号:XXX]的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员将《公证告知书》的所有内容向申请人进行了详细解释,申请人对告知的内容无疑义,并表示理解了其中的法律含义。同时,本公证员还向申请人告知了继承权公证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并对申请人作了询问笔录,申请人了解明白了其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并在《公证告知书》和询问笔录上签名、捺指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及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肖某良于XXXX年XX月XX日死亡。

二、继承人肖某向本处申请继承被继承人肖X良生前与其配偶冯某的夫妻共有财产,包括:

位于某号的某便利店[经营者:肖某良,注册号:XXX,证照编号:XXX]为肖某良所经营的店铺,上述店铺所涉及的财产利益和合法权益为肖某良和冯某的夫妻共有财产。

三、据被继承人肖某良的所有继承权人肖某、肖某A、冯某、肖某辉、冯某香称,被继承人肖某良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及遗赠扶养协议无争议,截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另,经公证遗嘱登记信息查询,被继承人肖某良无遗嘱登记记录。

四、被继承人肖某良的配偶冯某;被继承人的子女共二人:儿子肖某,女儿肖某A;被继承人的父亲肖某辉,母亲冯某香。

五、现肖某表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肖某良的遗产,肖某A、冯某、肖某辉、冯某香均表示放弃被继承人肖某良上述遗产的继承权。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上述夫妻共有财产的一半为死者肖某良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继承人肖某良的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现被继承人肖某良的配偶冯某、女儿肖某A、父亲肖某辉、母亲冯某香均表示放弃对肖某良的上述遗产的继承权。故,被继承人肖某良的上述遗产由其儿子肖某一人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泰宁县公证处

公证员

二○二○年XX月XX日 

(编者注:继承法因民法典的施行,已于2021年1月1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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