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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同时死亡所留遗产继承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2-08-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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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FJGGGY1599641389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20年2月25日蔡甲来到我处申请办理继承母亲蔡乙的银行存款公证。经公证员详细了解得知:蔡乙和丈夫蔡丙于2016年7月9日因自然灾害死亡;蔡乙与蔡丙的子女只有蔡甲一人;蔡乙的父亲蔡丁、母亲李某均健在;蔡丙的父亲蔡戊已经死亡;蔡丙的母亲张某健在。

公证员告知蔡甲,蔡乙的存款继承公证他与蔡丁、李某均需要本人到场办理,且蔡丙的母亲张某也需要到公证处接受询问调查。蔡甲表示不理解:“存款是母亲名下的,为什么奶奶也要到场?”公证员告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的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蔡乙与蔡丙系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夫妻,二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但不能确定二人死亡时间的先后,而且二人均有继承人,因此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该笔存款虽然在蔡乙名下,但是蔡乙与蔡丙婚后的财产,只有明确这笔存款是蔡乙的个人财产还是蔡乙与蔡丙的夫妻共有财产后才能办理继承权公证,因此蔡乙与蔡丙的法定继承人均应到场。

经过承办公证员的详细讲解后,蔡甲表示理解。之后公证员告知了蔡甲所需要准备的证明材料以及注意事项。2020年3月3日蔡甲与相关当事人共同来到公证处办理了继承公证相关手续。我处依法出具了相关公证书。

在公证法律服务中,继承权公证由于涉及的亲属关系、财产关系较为繁杂,需要根据法律关系的推进层层分析、环环相扣,并加之以相应的证明材料证实,公证申请人往往在咨询、办理的过程中容易产生困惑或者不理解。因此,公证员在受理每一件继承权公证案件的过程中,需要为当事人提供更加普惠均等、便捷高效的公共法律服务。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XX)XX证字第XX号

申请人:蔡甲,男,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福建省尤溪县某镇某村某号。

被继承人:蔡乙,女,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生前住福建省尤溪县某镇某村某号。

公证事项:继承权

申请人蔡甲因继承被继承人蔡乙的遗产,于二〇二〇年三月三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并提交了以下主要材料: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结婚证、独生子女证、户口注销证明、尤溪县某镇某村民委员会证明、常住人口登记表、尤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存单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和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核实,现查明以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蔡乙于二○一六年七月九日在福建省尤溪县因自然灾害死亡。

二、被继承人蔡乙的配偶蔡丙;蔡乙的子女只有蔡甲一人;蔡乙的父亲蔡丁;蔡乙的母亲李某。其中,蔡乙的配偶蔡丙于二○一六年七月九日在福建省尤溪县因自然灾害与蔡乙同一事件中死亡。

三、申请人蔡甲向本处申请继承被继承人蔡乙的财产有:尤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存款人民币本金伍万元整,账号:XXXX。

四、据被继承人蔡乙的继承人蔡甲、蔡丁、李某称,蔡乙生前无遗嘱,亦无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我处于2020年3月3日登录公证遗嘱查询平台查明,蔡乙没有备案遗嘱,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及遗赠扶养协议无争议,截至出具本公证书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五、现继承人蔡甲表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蔡乙的上述遗产及其孳息,蔡丁、李某表示自愿放弃对被继承人蔡乙的上述遗产及其孳息的继承权。

根据上述事实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上述财产是蔡乙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因蔡乙的配偶蔡丙于二○一六年七月九日在福建省尤溪县因自然灾害与蔡乙同一事件中死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的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蔡乙的上述遗产及其孳息应由蔡甲、蔡丁、李某共同继承。因蔡丁、李某表示自愿放弃对被继承人蔡乙的上述遗产及其孳息的继承权,故蔡乙的上述遗产及其孳息应由蔡甲一人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尤溪县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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