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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甲与甘乙债权转让协议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2-08-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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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FJGGGY1599125480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申请人张甲对某建材有限公司享有一笔十五万元的债权为货款,该债权已经霞浦县人民法院确权,判决生效后亦已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张甲已取得一万多的执行款项,剩余债权款未取得。现张甲与甘乙经过协商一致订立《债权转让协议书》,协议书中约定张甲同意将其对某建材有限公司享有的剩余债权按照八万元一次性转让给甘乙。甘乙付清该款后,该债权项下的权益全部归甘乙所有,该债权转让行为由张甲负责通知债务人某建材有限公司。现张甲与甘乙申请向本处办理该债权转让协议公证。承办公证员审核了申请人提交的身份材料、《民事判决书》、《法律文书生效证明》、《债权转让协议书》及执行案件立案登记表后,认为该债权是有效存在的债权,且债权转让也不改变债权的内容,转让的债权亦不存在《合同法》规定第79条规定的例外情形,符合规定,可以受理当事人的申请。

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本案中张甲与某建材有限公司存在买卖合同纠纷,经霞浦县人员法院判决后,张甲享有对某建材有限公司的债权,现债权人张甲将其对某建材有限公司的债权转让给甘乙均不存在上述除外情形,符合《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可以转让。在办理的过程中,公证员根据《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提醒张甲作为某建材有限公司的债权人,转让其债权给甘乙,应当通知债务人某建材有限公司。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XX)闽XX证内字第XX号

申请人:

甲方(转让方):张甲,男,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贵州省某县某镇。

乙方(受让方):甘乙,男,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福建省宁德市某县某路某号。

公证事项:协议

甲方张甲和乙方甘乙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处申请办理前面的《债权转让协议书》公证。

经查,上述双方经协商一致于2020年8月19日订立了前面的《债权转让协议书》。上述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双方当事人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意思表示真实,甲方同意将合同项下标的对某建材有限公司享有的全部剩余债权【(XX)霞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XX)霞执字第XX号执行案件立案登记表】以捌万元一次性全部转让给乙方。乙方付清该款后,该债权项下的权益全部归乙方所有,该债权转让行为由甲方负责通知某建材有限公司。协议书内容具体、明确。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双方当事人于2020年8月19日签订了前面的《债权转让协议书》。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合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上甲方张甲和乙方甘乙的签名、指印均属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霞浦县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二〇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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