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珍继承权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2-08-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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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FJGGGY1591780205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当事人吴某珍的丈夫张某碧去世,遗有房产数套在本地,产权均登记在其夫妇二人名下,现需办理继承权公证以便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向吴某珍了解得知,被继承人张某碧出生于本区某镇某村,年幼便随其父母前往马来西亚生活并在当地经商多年,已入马来西亚籍,后回国与中国籍吴某珍登记结婚(登记结婚时张某碧六十余岁,吴某珍二十余岁),因张某碧年龄原因,自此未能再入中国籍。婚后张、吴二人未生育,在福利院抱养了一女,张某碧的父母均已先于张某碧死亡。现吴某珍欲继承遗产,其养女预放弃继承。
本案中张某碧在与吴某珍结婚前在马来西亚是否有婚史、是否有子女存为关键点。针对此情况确定如下解决思路:
1.查询张、吴二人的婚姻登记档案,查询张某碧此次登记时提交的婚姻情况材料;
2.前往张某碧出生地了解情况;
3.吴某珍签署承诺声明书,以保证其陈述真实,并保证若将来存来其他继承人对遗产有纠纷,吴某珍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经调查、走访取得如下材料:
1、婚姻登记档案里有张某碧的登记结婚前的单身声明及有关部门作出的未发现张某碧有婚姻登记的说明。
2、张某碧出生地村民中有亲戚在马来西亚,该村民通过其亲戚了解,称未听说过张某碧在马来西亚有配偶、子女的信息。
3、与介绍吴某珍认识张某碧的媒人接触,通过交谈,媒人亦称,张某碧确实在与吴某珍结婚前无婚史、无子女。
对事实基本了解后,吴某珍也同意签署承若声明书后,为吴某珍出具了继承权公证书。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20)闽龙永证民字第XX号
申请人:吴某珍,女,XXXX年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福建省永定市某区某镇某路某号。
公证事项:继承权
被继承人:张某碧(TEO XX 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马来西亚身份证号:XXXX(曾持马来西亚护照号:XXXX、XXXX),住址:福建省永定市某区某镇某路某号某室。
公证事项:继承权
申请人吴某珍、张某莹因继承被继承人张某碧的遗产,于二〇二〇年XX月XX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并提供了以下证明材料:
1.吴某珍、张某莹的《居民身份证》,吴某珍户的《居民户口簿》;
2.《清河张氏族谱》一本,留有封面及张某碧家族相关信息页共三页;
3.张某碧护照(护照号:XXXX)一本,留有相关信息页共二页;
4.张某碧护照(护照号:XXXX)一本,留有相关信息页共
5.张某碧的马来西亚身份证(马来西亚身份证号:XXXX)一张;
6.张某碧、吴某珍《结婚证》两页;
7.永定市某区某镇某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
8.某市社会福利院出具的证明一份;
9.张某碧的法定宣誓书(包括中文翻译)共四页;
10.福建省某所出具的《关于张某碧先生婚姻证件的翻译与说明》一张;
11.永定市某区某医院出具的张X碧的《疾病证明书》一份;
12.永定市某区某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一份;
13.永定市某区殡葬管理所出具的张某碧的《火化证》一张;
14.《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一本,证号为:XX房权证XX字第XX号;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一本,证号为:XX国用(XX)第XX号;
16.《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一本,证号为:XX房权证XX字第XX号;
1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一本,证号为:XX国用(XX)第XX号。
本处受理了吴某珍、张某莹的申请,向其告知了申请办理继承公证的法律意义及法律后果和申办公证的权利义务。上述申请人确认所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无误,并承诺所作之陈述及提供的证明材料如有虚假不实或重大遗漏,给公证机构和他人造成损失的,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进行了询问,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张某碧于二〇二〇年XX月XX日因XX在永定市某区某镇某路某号某室家中死亡。
二、被继承人张某碧的配偶吴某珍;张某碧的养女张某莹;张某碧的父亲张某根、母亲胡某胜。
其中张某碧的父亲张某根、母亲胡某胜分别于一九XX年、一九XX年死亡。
三、申请人吴某珍向本处申请继承被继承人张某碧遗留的以下财产:
1.座落于某区某镇某路的房屋一套【《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证号为:X房权证X字第XX号,建筑面积XX平方米,房屋所有权人:张某碧、吴某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为:XX国用(XX)第XX号,座落:某区某镇某路某号,地号:XX,使用权面积:XX平方米,土地使用权人:张某碧】;
2.座落于某区某镇X某路的店面一间【《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证号为:X房权证X字第XX号,建筑面积XX平方米,房屋所有权人:张某碧、吴某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为:XX国用(XX)第XX号,座落:某区某镇牟路某楼某号店,地号:XX,使用权面积:XX平方米,土地使用权人:张某碧】;
四、据申请人吴某珍、张某莹称,被继承人张某碧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抚养协议。在本公证书出具前,本公证员通过查询中国公证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系统,未发现被继承人张某碧生前在公证机构立有公证遗嘱的记录。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及遗赠抚养协议无争议,截止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五、现吴某珍表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张某碧的上述遗产,张某莹表示放弃对被继承人张某碧的上述遗产继承权。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上述夫妻财产的一半为张某碧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因张某碧的父亲张某根、母亲胡某胜均先于张某碧死亡,张某碧的养女张某莹表示放弃对被继承人张某碧的上述遗产继承权,因此,兹证明被继承人张某碧的上述遗产由其配偶吴某珍一人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二〇年XX月XX日
承诺声明书
本人吴某珍(女,公民身份号码:XXXX)在此郑重承诺、声明:本人在申请办理公证的过程中所作陈陈述、所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属实,如提供虛假材料、作虚假陈述、冒充他人,本人自愿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及法律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若存在张X碧的其他继承人,并且将来其他继承人对张某碧的遗产要求继承的,本人自愿将已继承过来的遗产中属于其他继承人的份额让与其他继承人或补偿其他继承人。
如果因本人作虚假陈述、提供虚假证明或出现其他与事实不相符的情形,本人所缴纳的公证费用公证机构有权不予退还,因提供证明材料或虚假陈述造成公证机构或第三人损失的,本人自愿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声明人(承诺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