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乙抚养事实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2-08-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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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FJGGGY1591156674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近日,宁德市三都澳公证处受理了当事人张某甲、林某某夫妇二人的抚养事实公证申请。
据张某甲、林某某陈述,1994年11月某日深夜,林某某在其面摊煤气灶下捡到一名弃婴,当时孩子身边只有一张纸条注明孩子的出生日期为1994年农历六月初十,孩子当时身体状况欠佳,林某某拾捡后立即送往医院救治。次日,邻里知道后看了孩子状况,都劝说林某某前往公安报案,可当时计生政策比较严格,报案也无法解决孩子抚养问题,虽有尝试放回原处等待他人认领,可都以失败告终。张某甲与林某某夫妇二人已育有四子,家中经济拮据,再添一子无疑雪上加霜,可两人又实在不忍丢弃此婴,决定一起将孩子抚养长大。之后孩子学龄将至,夫妇二人发现孩子先天失语,且患有羊癫疯,林某某不辞辛苦,花了六年时间,将其治愈,可孩子已错过上学时期,由于智力残障,生活根本无法自理,故孩子只能长期待在家里。林某某因抚养该弃婴,无法正常工作。
抚养这孩子期间,夫妇二人多次前往派出所为其办理落户手续,可终因各种问题无法办成,一拖便是二十七年。现如今夫妇二人年事已高,担心自己故去后,此孩无人照顾,遂向公证处申请办理抚养事实公证,用于此孩落户使用,若张某甲、林某某故去,家人可以将此孩安排至养老院生活。受理后,公证人员让张某甲、林某某前往派出所为此孩办理打拐血样入库手续,确认其非拐卖人员后,公证人员又前往林某某前后居住地,采纳知情人陈述,结合其他证明材料,确认了张某甲、林某某与此孩之间存在抚养事实。最终公证处为申请人出具了抚养事实公证书,依据该公证书,夫妇俩顺利为此孩办理了落户手续。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XXXX)闽XX证字第XX号
申请人:张某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宁德市某乡某路某号。
林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宁德市某乡某路某号。
关系人:张某乙,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公证事项:抚养事实
兹证明张某甲、林某某一九九四年起抚养弃婴张某乙,共同生活至今,已形成抚养事实。
本公证书用于办理被抚养人落户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宁德市三都澳公证处
公证员
XX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