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华和徐某有关非婚生子女扶养协议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2-08-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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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FJGGGY1588818075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李某华和徐某于XXXX年XX月XX日生下一非婚生女李某婕。为更好地保护李某婕的合法权益,明确双方对该女抚养和教育的权责义务,李某华和徐某共同来到公证处拟就双方关于李某婕抚养问题所作的约定办理协议书公证,并提供了双方的身份证件、户口簿、李某婕的出生证明、亲子鉴定报告以及《协议书》等材料。
受理公证申请后,公证员依法对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以及双方的婚姻状况等事实进行了核实,并在充分了解李某婕真实想法的基础上指导双方对《协议书》的相关条款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对容易产生歧义和约定不明的内容进行了明确。在确认协议系当事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双方均知悉办理该公证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后,公证员指导双方签字,办理了公证并出具了公证书。
近年来,随着人们婚育观念的转变,非婚生育子女的数量有所增多,以协议的方式商定父母双方对该子女抚养和教育的权责义务的现象也并不罕见。如何确保此类协议在最大程度上贯彻落实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的原则,则成为人们关心的一个重点问题。作为中立专业的法律服务提供者,公证机构能够坚守该原则,基于对非婚生子女真实意愿的详细了解,把关、完善相关合同条款,体现了对非婚生子女受抚养及受教育等合法权益的最大保护,也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公证书格式】
公证书
(XX)XX字第XX号
申请人:
甲方(男方):李某华
乙方(女方):徐某
公证事项:协议书
甲、乙双方于XXXX年XX月XX日向本处申请办理前面的《协议书》公证。
经查,甲、乙双方于XXXX年XX月XX日生育一非婚生女李某婕(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现双方就非婚生女李某婕的抚养等问题进行协商,并于XXXX年XX月XX日签订了前面的《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协议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双方当事人签订协议意思表示真实。双方在协议中约定:一、非婚生女李某婕由乙方徐某抚养,与乙方徐某共同生活,由徐某负责女儿李某婕的学习、生活,行使对女儿李某婕的监护权,在不影响女儿李某婕学习、生活的情况下,甲方可随时探望女儿。二、李某婕的户籍跟随乙方徐某,甲方李某华同意乙方徐某日后对女儿李某婕的姓名、户籍等进行变更,乙方徐某有权向有关户口登记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甲方有义务配合办理相关手续。上述约定及协议其他内容具体、明确。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李某华与徐某于XXXX年XX月XX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面前,自愿签订了前面的《协议书》。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协议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协议上双方当事人的签名及右手大拇指指印均属实。
该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厦门市鹭江公证处
XX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