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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抚养权变更协议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2-08-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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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FJGGGY1585703920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XX年XX月,有两位当事人向我处咨询公证的相关事项,经我处询问得知,二人于2013年10月经当地民政部门登记离婚,原离婚协议上约定他们的婚生子林B由其母亲朱某某抚养,今年林B已经十四岁了,在当地一所中学上九年级,现在其父亲林A准备移民澳门,俩人打算让林B随其父亲一并移民,所以他们想办理抚养权变更协议公证。

我处单独询问了二人,得知二人经济状况都不错,具有抚养子女的能力,双方表示孩子也是自愿跟男方生活的。我处考虑到孩子已经十四岁了,告知他们带孩子到我处,我处要单独询问孩子随父还是母生活的意愿及相关情况,并带上双方的户口本、身份证、离婚证、离婚协议、出生医学证明等相关材料办理。

12月12日,三人来到我处,我处审查核实完材料,对三人分开询问并分别制作了询问笔录,其子林B表示自愿跟父亲林A移民澳门生活。在确认当事人完全理解所办理公证的法律意义和后果,对协议的内容理解并自愿签订后,我处为其办理了抚养权变更协议公证。

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只要已离婚的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协议,且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及对子女成长不利的问题,在征求已满8周岁子女意愿的情况下都是可以办理公证,抚养权变更公证的证据效力优先性解决了当事人取证的难题,又为法院分散了案流,解决了诉求。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XX)XX字第XX号

申请人:林A,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莆田市某区某路某街道某号。

朱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莆田市某区某路某街道某号。 

公证事项:抚养权变更协议

林A、朱某某双方于XXXX年XX月XX日向本处申请办理前面的《抚养权变更协议》公证。

经查,申请人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抚养权变更协议》。双方在订立协议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双方当事人签订《抚养权变更协议》意思表示真实,协议内容具体、明确。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林A与朱某某于XXXX年X月X日在本公证处,在本公证员面前签订了前面的《抚养权变更协议》。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协议上双方当事人的签名、指印均属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莆田市文献公证处

公证员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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