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哲涉房委托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2-08-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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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FJGGGY1582549006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19年10月初,我处接待一位女士林某手拿法院判决书声称:其与前夫孙某哲离婚,并且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婚后归她一人所有,房产权证复印件均是写她的名字,现在需要用房子进行抵押贷款来缓解经济压力,银行需要其前夫进行涉房委托公证,但前夫现在关押看所守,需要公证员前往公证。
经过公证人员细看法院判决书和房产权证复印件等材料,发现法院判决书只写明离婚的事实,并未对林某涉及财产处分的诉讼作出裁决。公证人员立即告知,其前夫还是该房屋的产权所有者,需要其与前夫孙某哲认真沟通好,委托书的内容及目的。后公证人员前往看所守,会见孙某哲时,孙某哲称,其前妻并未沟通过涉房委托之情,他不会办理的。第一次未办理成功,后孙某哲收至监狱。期间林某多次探监协调沟通,公证员前往后多次被拒,最后孙某哲称,需要和其父亲进行书信沟通,希望把事情委托给他父亲来办理,通过多次波折,终于在2019年11月28日,孙某哲愿意办理涉房委托公证,林某也如愿达到目的。
根据我国公证法第29条规定,公证机构对申请公证的事项以及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按照有关办证规则需要核实或者对其有疑义的,应当进行核实。作为公证人员应尽大审查最大责任,保障每一位公民的合法权益。公证是服务的行业,遇到棘手在所难免,但只要本着为民解忧的本性,“公证难”自然迎刃而解。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9)闽德证内字第XX号
申请人:孙某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福建省德化县某镇某路某号,现在福建省某监狱服刑。
公证事项:委托
兹证明孙某哲于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在福建省某监狱,在本公证员的面前,在前面的《委托书》上签名、按右手拇指印,并表示知悉委托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孙某哲的委托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德化县公证处
公证员
二○一九年X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