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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律师受委托为行政复议调解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案

  • 案例时间:2022-09-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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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HNXLGFS16599451845268
  • 案例类型:律师非诉讼的成功案例
【案情简介】

2012年10月,某公司与某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某管委会”)签订了《商贸物流城项目协议书》,约定由某管委会负责完成雨污水市政干线到项目用地红线接口点建设。2013年4月,某市生态环境局对该项目出具《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批复》,要求某公司项目初期雨水及餐饮废水经隔油、生活废水经隔标准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项目污水在未接通某某污水处理厂管网前不得投入运营,项目竣工后经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商贸物流城项目协议书》签订后,某管委会一直未能按照协议约定完成市政排污设施建设。因某城市道路市政干线一直未启动建设,导致项目一期雨水污水无法排放。2016年3月,某管委会会议同意某公司项目一期雨水污水经化粪池沉淀后,向项目西侧洼地自由排放的临时过渡方案。2017年7月某管委会和某公司项目开业后,在其排污管未接入区污水管网前,所产生的污水处理费用由某管委会和某公司共同承担,其中某管委会承担40%,某公司承担60%。2017年7月,某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某某项目验收意见,要求将项目日常产生的生活污水用吸粪车运往某甲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待管网泵通生活污水达到接纳标准后再通过管网进入某甲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2018年8月,某公司新增一台日处理能力为100吨的污水一体化处理设备用于临时排污处理。2021年1月,某市环保局对该公司项目进行检查时,发现该项目污水处理设施未运行,污水在进入污水处理设施前,通过一条管道直排外环境,造成环境污染。某市环保局对某公司作出罚款五十万元的行政处罚,某公司不服,以某市环保局为被申请人,向某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争议焦点】

一、因某管委会未能及时建设市政干线,导致某公司无正常合法的途径排污。某公司主观上没有随意排污造成环境污染的恶意,应不予处罚或者免于处罚。

二、罚款数额是否恰当。

【律师代理思路】

某公司排污造成环境污染,确实事出有因,最好以调解方式结案,做到案结事了。

【案件结果概述】

在某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的主持下,复议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相关法律规定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2)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调解书应当载明行政复议请求、事实、理由和调解结果,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

【案例评析】

该案是行政复议运用调解方式结案的典型案例,调解的结果双方当事人是满意的,做到了案结事了,不仅处理了案涉的行政纠纷,同时了避免了因某管委会未履行行政协议给某公司造成损失可能面临的行政赔偿或行政补偿,一揽子解决了两个纠纷,节约了行政和司法资源,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同时也是行政复议助推优化法治营商环境的典型案例。

【结语和建议】

随着社会分工日益精细,行政管理领域不断扩大,人民法治意识显著增强。当前,要将行政复议打造成为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因此,扩大和解、调解方式的适用很有必要。但当前和解、调解方式适用范围有限,而且缺乏统一规范,这些都是今后政策制定努力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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