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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法律意见书解决当事人疑难继承案

  • 案例时间:2022-08-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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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FJGGGY1582169522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文某与陈某婚后于2015年共同按揭购买了商品房一套,2016年陈某因病死亡,留下文某和两个老人及两个未成年的子女。该房屋原本为了改善生活购买,现随着陈某的去世,家庭已经无力偿还每月的按揭款,文某及其亲属决定将该房出售。因房产尚在银行抵押,需要还请银行贷款解除抵押后方可出售,2019年文某集齐所欠贷款后,委托亲属将剩余的35万元房款打入了陈某的还款账户。但是,文某因不知道该账户密码无法办理提前还款手续,想到之前在我处办理过继承权公证,因此向我处提出申办该35万的继承公证。

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编者注:继承法因民法典的施行,已于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的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该笔款项为陈某死亡后转入的,不宜将该笔财产认定为陈某的遗产。但是,当事人又确实遇到了实际困难,那么公证机构可以为当事人做些什么?承办公证员多次与银行的业务主管进行了沟通,在共同努力下,我处为当事人出具了本处的首份《法律意见书》,当事人持该《法律意见书》去银行办理好了相关手续。

公证行业自2009年起开始推行法律意见书,许多“疑难杂症”都可以通过法律意见书得到解决。每一份公证法律意见书都和公证书一样,凝聚着公证人的心血。在无法按照正常流程出具公证书的情况下,通过出具公证法律意见书,便利群众的同时,也为当事人提供良好的解决方案,定纷止争,减少社会矛盾和纠纷,节约司法资源。

【公证书格式】

法 律 意 见 书


(XXXX)XX字第XX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

我处于二○一九年十月十四日受理申请人文某申办关于领取陈某遗留银行存款公证事项。因该事项情况特殊,不能直接出具公证书,经我处调查了解核实后,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基本情况

申请人文某向我处称,陈某,男,一九七九年六月十五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于XXXX年X月X日在龙海市某镇因病死亡,生前住福建省龙海市某镇,系文某的配偶。文某夫妇二人于XXXX年X月XX日共同向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置房屋一座,房屋坐落于福建省龙海市某镇,建筑面积:XX平方米。该房屋现抵押于贵行办理按揭贷款。

2019年10月份,文某为提前还款,委托亲戚陈某龙(公民身份号码:XXXX),将35万元转入陈某在贵行的还款账户内(卡号:XX),因忘记密码,无法继续提前还款行为,向我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申请继承上述款项。

二、申请人向我处提交了如下证明材料:

1、(2019)XX号《公证书》;

2、中国工商银行账号信息清单和转账记录;

3、申请人的身份证件材料。

三、经本处指派公证人员对有关证人进行调查了解核实,现查明情况如下:

1、陈某于2016年XX月XX日在福建省龙海市白水镇因病死亡。

2、2018年XX月XX日,文某等人向我处申请办理房屋继承权公证,我处经调查核实,于2019年XX月XX日,出具了(2019)XX号《公证书》。

3、银行存款35万元为2019年XX月由文某委托亲戚陈某龙(公民身份号码:XXXX)转入陈某的账户。陈某的全部法定继承人对此均无异议。

依据以上情况,本公证员现提供如下法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该笔款项为陈某死亡后转入的,不能将该笔财产认定为陈某的遗产。陈某名下的上述账户现由文某重置密码以办理提前还款手续应是适宜的。

该法律意见书仅供贵行参考,且仅只作为当事人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处理上述提前还款事宜之用。

附:其他法定继承人的声明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龙海市公证处

公证员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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