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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某身份证件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2-08-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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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FJGGGY1579503912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洪某购买了某某公司的股票,据洪某称因该公司存在发布虚假信息等违规行为已被证券监管部门查处,并称该公司的上述违规行为导致自己炒股损失惨重。洪某及其他受害股民准备将该公司诉讼至法院,通过诉讼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该公司属外地公司,洪某无法全程亲自参与诉讼索赔事宜,故委托当地的一名律师代为办理上述诉讼索赔案件,诉讼过程需要洪某本人的居民身份证件原件。因居民身份证作为中国公民身份的重要证件,在日常生活中用处很大,如果洪某将居民身份证原件邮寄给律师诉讼使用,一怕邮寄过程中丢失落入不法不法分子手中;二怕再此期间办理其他事需要用到居民身份证。如此一来,洪某便来到了到公证处咨询办理居民身份证公证。

公证员接待洪某并听取其办证需求后,告知经公证证明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与原本内容相符、原本属实的影印本、复印本具有替代原本的功能。为保证洪某的该份居民身份证公证的公证书在使用时洪某的合法权利不受侵害,公证员告知洪某,在本公证书中会加注仅限于证券索赔诉讼使用,用于其他事由无效。这样限制使用范围,不仅能达到洪某诉讼维权使用的目的,而且还能防止公证书流入不法分子手中被另作他用。公证机构及公证员很快为洪某办理了上述公证事项并出具了公证书。

该公证书不仅能够帮助其委托的律师代为在异地法院诉讼维权使用,同时该公证书加注能够有效助其解除公证书不慎落入他人手中被另做他用的后顾之忧。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XX)XX字第XX号

申请人:洪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福建省龙海市某镇某乡某路某号。

公证事项:居民身份证

兹证明龙海市公安局于XXXX年XX月XX日签发给洪某的公民身份号码为XXXX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的原件与前面的复印件相符,原件属实。

本公证书仅限于证券索赔诉讼使用,用于其他事由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龙海市公证处

公证员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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