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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霄县工业某局与方某解除劳动关系协议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2-08-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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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FJGGGY1579403411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云霄县某购物公司于2000年注销停止经营,现由云霄县工业某局管理。该购物公司尚遗留职工8人:吴某辉、林某洲、汤某云、张某琴、连某芬、方某峥、方某成、周某惠。2019年12月25日与8名职工协商一致,统一按照[2019]XX号《云霄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与该公司职工签订《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由公司一次性补偿给职工补偿款,劳动关系截止至2019年12月25日。签订此协议后,收到补偿款时,职工不再享有该国有企业职工身份、不再享有公司的职工权利,此后养老保险费、医疗费用等全部由职工个人自行承担,与公司无关。为了避免日后纠纷,要求办理协议公证。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XX)XX字第XX号

申请人:

甲方:云霄县工业某局,社会统一信用代码:XXXX

负责人:陈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委托代理人:沈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乙方:方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

甲、乙双方于XXXX年XX月XX日向本处申请办理前面的《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公证。

经查,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申请人在订立协议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签订《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具体明确。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云霄县工业某局的委托代理人沈某与方某于XX年XX月XX日在云霄县某路某号二楼办公室,在本公证员及本处工作人员林某的面前,签订了前面的《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协议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协议上沈某的签名和方某的签名、指印及“云霄县工业某局”的印鉴均属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云霄县公证处

公证员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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