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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申办遗嘱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2-08-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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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AHGGGY1567389112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周某红带着她的母亲刘某来到安徽省蚌埠市众信公证处寻求帮助。因涉及个人隐私,刘某请求公证员能够单独接待她的咨询,公证员便将她带到了单独的秘密会谈室。刘某称她的老伴孙某某因病去世了,他们是再婚夫妻,虽未生育子女,但是夫妻感情特别好,相濡以沫几十年了,生活一直很和睦,所以她想等自己去世之后要和孙某某合葬在一起,但是她的儿子(与前夫所生)不愿意,想让她和自己的父亲即刘某的前夫合葬,刘某为此很是忧心,所以想带着一直很孝顺的女儿来公证处办理一份遗嘱。

公证员了解清楚情况之后为刘某办理了一份温情遗嘱,遗嘱内容不仅是刘某要和再婚配偶孙某某进行合葬的事宜安排,还写明了刘某如此安排的原因和考虑并对子女的一些嘱托和期望,同时考虑到遗嘱的顺利执行,公证员建议刘某选择一两位孝顺或者在家族里面比较有威望的亲戚作为遗嘱执行人以更好地保障其意愿能够达成,于是刘某选择了她的弟弟刘某某和女儿周某红作为遗嘱执行人,二人均可单独执行遗嘱事务。在遗嘱录像过程中,刘某流露出的真情实感令人动容。当公证书送到刘某手中时,老人对公证处及承办公证员表示了深深的感谢,对公证处而言是一件简简单单的遗嘱公证,对刘某而言却是比天还大的事情,真正为她解决了后顾之忧。

遗嘱经过公证后,既可以最大程度的保证其真实合法,保证遗产处分符合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愿,又可以避免遗嘱受益人与其他家属之间发生矛盾纠纷,维护家庭和睦。同时温情遗嘱公证给家人留下的不仅仅是一份冷冰冰的文书,而是充满立遗嘱人感情和期望的珍贵文字及影像资料,更有利于遗嘱内容的顺利实现,有利于维护家庭内部的亲情。并且遗嘱属于保密业务,公证处和公证员按规定将为遗嘱人的遗嘱行为和遗嘱内容保密,还可以为立嘱人提供遗嘱保管、遗嘱信托等延伸公证服务。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9)皖蚌众公证字第XX号

申请人:刘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XX乡,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遗嘱

兹证明刘某于XXXX年XX月XX日来到本处,在本公证员和公证员助理某某的面前,在前面的《遗嘱》上签名、按右手食指印,并表示知悉遗嘱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刘某的遗嘱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蚌埠市众信公证处

公证员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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