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产局鱼苗放流保全证据公证
- 案例时间:2022-08-05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AHGGGY1554779813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亳州市某区水产局为了证明其单位在亳州市某区河段放养鱼苗尾数、种类的真实性,某区水产局的代理人于二〇一年十二月十六日来到亳州市亳州公证处,申请我处对其单位放流鱼苗的过程进行现场公证,以证明放流鱼苗数量和种类的真实。
我处值班公证员首先审查了代理人提供的身份证明和放流方案,之后确定了现场放流鱼苗的具体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八日下午,我处两名公证人员与申请人的六名工作人员一起来到原105国道亳州市涡河大桥北岸西约300米处。为了证明鱼苗的种类,在我处公证人员的监督下,要求工作人员从装满鱼苗的大水箱内取出约100条鱼苗,并当场询问了申请人单位的专业人员取出鱼苗的种类,在得到专业人员的肯定回答后,我处公证人员对该取出的鱼苗进行了拍照、记录;之后,为了计算所放流鱼苗的尾数,工作人员首先从鱼苗箱内取出半斤鱼苗进行称重,然后再计算出该半斤鱼苗包含有多少尾鱼苗,之后,再用水桶装满鱼苗进行称重,以此方法计算出所放鱼苗的尾数。为了尽量确保尾数的准确性,在工作人员记录每桶鱼苗的重量时,我处的公证人员也同时记录,事后再一一核对。之后我处按程序给其出具了公证书。
申请人拿到公证书之后,就向有关部门上报了放流鱼苗的种类和尾数,在得到了有关部门的认可和肯定后,申请人十分满意,对我处之前制定的计算尾数方法表示理解和肯定。
随着公证不断被人们认可和熟悉,公证的概念也不断走进社会,不断融入人们的生活。作为公证人也要想法设法,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章等强制规定的前提下,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公证法律服务,以满足人们日益对法律服务的追求,从而充分发挥公证在社会生活中的应有作用。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8)皖亳公证字第XX号
申请人:亳州市
负责人:牛某某,男,一九六九年十二月九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委托代理人:马某某,男,一九六九年十月十九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保全证据
申请人亳州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处公证人员王启发、郭红杰与亳州市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某区2018年第二次渔业增殖放流现场记录》的复印件系龙家春现场记录后复印所得,《某区2018年第二次渔业增殖放流现场记录》的原件存于本处。记录人的记录行为和过程真实。上述保全证据的程序真实、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XX市XX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八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