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监护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2-08-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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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AHGGGY1551661262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许某和崔某因感情不和于XXXX年X月XX日在淮南市某区民政局登记离婚。离婚时约定婚生子女崔X纳和崔X阳(均未成年)由其父崔X抚养,一年后,崔某因病死亡。许某离婚后经济状况一般,且患有疾病,无力抚养和监护子女崔X纳和崔X阳。经过协商,崔X纳和崔X阳的祖父崔X毅、祖母杨X秀愿意抚养和监护崔X纳和崔X阳。为明确监护职责和监护权利,双方拟达成委托监护协议并向本处申请办理委托监护协议公证。
经审查,本处受理了该项公证申请,承办公证员要求申请人向本处提供了以下证明材料:1、离婚证、离婚协议。2、出生医学证明及亲属关系证明。3、崔某的死亡证明。4、许某患病证明及收入状况证明。5、崔X毅、杨X秀有能力抚养监护的相关证明。通过询问申请人、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及审查相关材料,确认:1、被监护人崔X纳和崔X阳两人愿意跟随祖父母生活和学习。2、委托监护事实明确,委托监护人和受托人意思表示真实。3、除法定条件外,约定委托监护关系的解除或撤销条件为自许某身体好转。4、考虑到崔X纳和崔X阳就学方便,许XX同意将崔X纳和崔X阳的户籍迁入到祖父母名下。5、受托监护人有监护能力,经审查证明和询问,受托监护人均系退休职工,无债务,收入稳定,有能力抚养和监护被监护人。
公证员向申请人告知: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民法总则》在第二章第二节设“监护”专节对监护制度进行了规定。因其关系到“一老一小”(未成年人、老年人)、精神病人等特殊群体利益,特别是在当前越来越重视未成年人利益保护的背景下,备受社会和媒体关注。办理与监护有关的公证,比如监护关系公证、委托监护公证、协议监护公证等的人越来越多。《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第二十六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监护是法定权利和义务,一般不因父母离婚而结束。
根据申请人的委托,公证员依照其意思表示为其代拟了委托监护协议书。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XXXX)皖淮正公证字第XX号
申请人:
甲方:许某,女,XXXX年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安徽省XX市XX区XX镇XX。
乙方:崔X毅,男,XX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安徽省XX市XX区XX办事处XX巷。
杨X秀,女,XXXX年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安徽省XX市XX区XX办事处XX巷XX号。
公证事项:委托监护协议
甲、乙双方于XXXX年X月X日向本处申请办理前面的《委托监护协议书》公证。
经查,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委托监护协议书》。甲、乙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
依据以上事实,兹证明甲方许某与乙方崔X毅、杨X秀于XXXX年X月XX日在淮南市签订了前面的《委托监护协议书》,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规定,协议上双方当事人的签名、指印(右手食指指印)均属实。
该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淮南市正诚公证处
公 证 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