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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某、陶某抚养事实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2-08-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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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AHGGGY1538182080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余某和陶某于2017年12月14日来到我处,称其孩子没有户口,到派出所入户口时被告知需要办理收养公证才能入户口。我处问明情况后,告知其不符合收养条件,不能办理收养公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5〕96号)精神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为解决无户口人员的户口问题,我处可以依规出具抚养事实公证。在当事人提交了《亲子鉴定》、派出所的调查报告和相关证明材料后,我处为其出具了抚养事实公证。

彻底解决无户口人员户口登记问题,将为创新人口服务管理奠定坚实基础,促进社会公平公正,并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的出台,使我国进一步完善户口登记政策,强化户口登记管理,全面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切实保障每个公民的权益。各有关部门应密切配合、做好衔接,加强协作、统筹考虑,扎扎实实把这件顺民意、惠民生的改革举措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公证书格式】

公证书


(2017)皖寿公证字第XX号

申请人:余某,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现住安徽省寿县XX镇。

陶某,女,19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现住安徽省XX县XX镇大树村余郢队。

关系人:余小某,女,2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安徽省X县XX镇。

公证事项:抚养事实

兹证明余某、陶某于XXXX年X月XX日起共同抚养余小某,共同生活至今。

本公证书用于办理被抚养人落户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寿县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七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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