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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孙某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2-09-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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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XJGGGY1644457730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XXXX年X月X日上午,甲方(出卖人)李某和乙方(买受人)孙某持《房屋买卖合同》来到我处,称双方均是同村人,因遭受雨灾导致乙方的房屋无法居住,乙方在购房以后,当地政府按照灾后重建政策可予以经济补偿。甲方在本村原有住房(独院一套),后在县城购买房屋并搬到县城居住,乙方因其住宅遭受雨灾,毁损严重,四间房屋中三间房屋全部倒塌,另一间存在倒塌的危险,导致根本无法居住。为此,乙方有意购买甲方的房屋用于居住,恢复正常生活。村委会了解到这一情况后,与双方协商沟通,协调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即乙方自愿购买甲方的房屋,甲方同意出售上述房屋给乙方,村委会积极协助双方办理不动产产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双方在当地村委会的协助下,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

申请人向本处提供了相关证明材料,一是当地政府颁发的《灾后重建政策解读》、双方的《住房等级鉴定表》及灾后重建补偿名单,证实乙方符合灾后重建住房的条件,得到了相应的补偿费用;二是双方的身份证、户口本,证实双方为同村村民;三是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有双方的签字及中间人村委会主任的签字盖章;四是该村村民代表大会会议记录,证实双方房屋买卖合同经过村民代表大会认可。

公证员根据上述事实,向双方当事人告知了村民之间就宅基地上房屋买卖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性规定。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及《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等规定,农村宅基地上所建房屋虽为甲方合法建造,但建造的基础是根据法律法规等规定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权;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只能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转让,且享有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方家庭成员应取得一致意见。其次,公证员向甲方重点告知了虽然其在县城购买房屋并已搬到县城居住,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将不被批准;公证员向乙方重点告知了其依法取得甲方的宅基地使用权后,对原宅基地将不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需将原宅基地交还村集体;双方当事人对此均表示无异议。公证员对上述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确认,并就出售房屋事宜向甲方家庭成员进行了核实,取得了甲方家庭成员均同意出售的书面意见,故公证员为其办理了房屋买卖合同公证,并及时出具了公证书。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XXXX)公证字第XX号

申请人:

甲方(转让方):李某,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XXXX。

乙方(受让方):孙某,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XXXX。

公证事项:房屋买卖合同

甲、乙双方于XXXX年X月X日来到我处,甲方称将位于XXXX的房屋转让给乙方,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便于今后可能产生的争议之有效解决,就上述房屋转让(出售)之事实,双方持有《房屋买卖合同》向本处申请办理公证。

申请人向本处提供了如下证明材料:居民身份证、《灾后重建政策解读》、《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的《住房等级鉴定表》、灾后重建补偿名单、村民代表大会会议记录、收款收据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所有证明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核实取得了甲方家庭成员同意出售上述房屋的书面意见。本公证员向甲乙双方告知了办理《房屋买卖合同》公证的法律意义、法律后果和注意事项,并对“一户一宅”及农村村民出卖宅基地上住宅的相关规定进行了重点告知,申请人均表示无异议。

经查,申请人各方依法均具有签订上述合同,设立民事法律关系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申请人于XXXX年XX月XX日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双方均为同村村民,因遭受雨灾导致乙方的房屋无法居住,当地政府按照灾后重建政策可以补偿款的形式对乙方进行补偿。之前甲方在城内新购买住房一套,平时也不在村里的住房居住,村里的住房已闲置有两年左右。乙方因自己房屋毁坏严重无法居住,自愿购买甲方的房屋。该房屋的转让价格为人民币XX万元,不动产产权登记权利人为甲方,房屋买卖后,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办理产权转移登记。就上述事宜,双方于XXXX年X月XX日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
    甲、乙双方在办理公证过程中向本处作如下确认:一、该房屋现登记于李某名下,李某家庭成员一致同意出售给乙方;二、乙方表示对该房屋的权属及现状均已作充分了解并自愿受让;三、甲、乙双方对各自的权利义务均已清楚、明确,愿意恪守双方的协议约定;四、双方的交易过程系建立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交易过程中不存在任何欺诈、胁迫或导致一方重大误解的情形。

在审核上述双方已经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后,本公证员告知双方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规定,村集体宅基地为一户一宅,转让只能限于在本集体成员之间;为求最终实现交易双方所期待的物权变动之合同目的,双方当事人应在条件成就时及时到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房地产权属转移登记。双方当事人对此表示清楚知悉、理解。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申请人于XXXX年X月XX日来到本处,在本公证员面前确认签订了前面的《房屋买卖合同》,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房屋买卖合同》上申请人的签名、捺指印均属实。

该《房屋买卖合同》自申请人双方签名、捺指印后生效。

申请人各方应持本公证书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条及相关规定,房屋所有权权属转移应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登记,该权属转移自登记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XX省XX公证处

公证员          

XXXX年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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