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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某、彭某遗产继承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2-09-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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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HBGGGY1644217357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21年7月上旬,当事人舒某到我处咨询,声称其配偶彭某系某部队军官,于2009年2月17日因突发疾病在工作岗位上牺牲。彭某生前在XX市遗有商品房一套,死者彭某的父母健在,生前遗有一子,现需要办理遗产继承事宜。

通过沟通了解,死者彭某的父母不在孝感市居住,且年龄偏大行动不便,如放弃建议在异地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其子彭某小子承父业现为驻孝某部队军官,建议和舒某一起按约定的期限到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

2021年7月20日,当事人舒某及其子彭某小依约来到我处,公证员审查其相关证据材料后,依法受理了其公证事项,并向司法局主管领导汇报,考虑其特殊情况及家庭经济状况,同意适当减免公证费用。

法定继承公证事项系民法典继承篇最多的公证申请之一,法定继承主要指被继承人死亡时间没有留下遗嘱,其个人合法遗产的继承由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顺序和分配原则进行继承的一种继承方式。本案当事人的继承范围、顺序、财产权限清晰,法定继承公证有效解决了当事人的遗产处置。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21)鄂孝南证字第XX号

申请人:舒某,女,一九XX年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XXX。

彭某小,男,一九XX年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址XXX。

被继承人:彭某,男,一九XX年X月XX日出生,军官证:XXX,住址XXX。

公证事项:继承权
    申请人舒某、彭某小因继承被继承人彭某的遗产,于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并提供了以下证明材料:1、身份证;2、彭某的死亡证明;3、结婚证;4、户口簿;5、亲属关系证明;6、彭某的父母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书;7、彭某的儿子彭某小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8、出生医学证明;9、独生子女证;10、房产证;11、土地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及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彭某于20XX年X月XX日因病在湖北省孝感市死亡。

二、继承人舒某、彭某小向本处申请继承被继承人彭某遗留的生前与其妻子舒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坐落在孝感市XX广场XX幢XX号商品房一套,《房屋产权证》编号:孝房字第XX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编号:孝城国用(20XX)第XX号。

三、据被继承人彭某的所有继承人舒某、彭某小称,被继承人彭某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及遗赠扶养协议无争议,截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四、被继承人彭某的配偶舒某;彭某的儿子彭某小;彭某的父亲彭某;彭某的母亲董某。

五、现配偶舒某表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彭某的遗产,父亲彭某、母亲董某、儿子彭某小表示放弃对被继承人彭某的遗产继承权。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上述夫妻财产的一半为死者彭某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因父亲彭某、母亲董某、儿子彭某小表示放弃对被继承人彭某的遗产继承权,因此,兹证明被继承人彭某的遗产由配偶舒某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XX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二一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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