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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某甲办理活体器官捐献声明书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2-09-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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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JXGGGY1637652919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20年1月21日,申请人易某甲来到宜春市赣中公证处,向工作人员咨询办理活体器官捐献公证的相关事宜。公证员经询问后了解到,易某甲有一个弟弟易某乙,易某乙现身患重病急需换肾。易某甲与易某乙兄弟情深,眼见弟弟每日备受病痛折磨,易某甲内心也痛苦万分。为了延续弟弟易某乙的生命,易某甲想将自己的肾脏捐献给弟弟,但根据医院的相关规定,易某甲需到公证机构办理一份同意活体器官捐献的声明书公证才能为易某乙进行手术。为此,易某甲特来到赣中公证处寻求帮助。

了解具体情况后,考虑到易某乙病情的严重性,为让患者早日接受手术,公证处立即指定公证员快速受理了此项公证。公证员通过材料审查、分析及核对《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及《卫生部关于规范活体器官移植的若干规定》,并对照医院的相关要求,向易某甲及其家人告知了所需证明材料清单和器官移植的相关法律规定,并为易某甲等人开通了“公证绿色通道”。

第二天一早,易某甲就携带相关材料来到公证处。公证员再一次询问了易某甲的真实意思,并向易某甲履行了风险告知义务。随后,公证处采取特事特办原则,简化办证程序,在最短的时间内完成了受理、审查、出证等一系列手续,于当天将公证书交到了易某甲手中。

器官捐献为很多重病患者带来了重生的希望,但为防止任何形式买卖人体器官,我国法律法规对活体器官捐献人与接受人进行了严格的限制。公证处作为预防纠纷的法律服务机构,公证服务介入到器官捐献活动中,不仅有利于维护器官捐献者自愿捐献器官的权利,避免了器官捐献者在受欺诈、胁迫等情况下做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也有利于减少医患纠纷,遏制了器官买卖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发生,彰显了公证服务为民的社会价值。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20)赣宜市证内字第XX号

申请人:易某甲,男,XX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身份证住址:XXXX。

公证事项: 声明

兹证明易某甲于二〇二〇年一月二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的面前,在前面的《声明书》上签名、按右手拇指指印,并表示知悉声明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易某甲的声明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西省宜春市赣中公证处

公证员

XX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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