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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受委托为涉嫌诈骗罪犯罪嫌疑人程某进行辩护案

  • 案例时间:2023-10-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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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HNXLGLD16902473555268
  • 案例类型:律师代理、辩护成功的诉讼案例
【案情简介】

程某于2019年3月,应聘入职武汉某生物公司担任网络推销员,入职时负责招聘人员介绍该公司是一家生产销售树莓酒、树莓茶的正规公司。入职后,程某发现该公司是以通过微信添加陌生男性为好友,在微信上按剧本扮演“白富美”的女性形象,与陌生男性展开为期20天左右的“热恋”,按照“第一步以加错了亲戚介绍的男朋友的方式与陌生男性建立微信沟通、第二步背景升级由工作环境延伸至男女关系探讨、第三步闲聊游戏互动、第四步铺垫被骚扰、第五步谎称生病吸引对方关心、第六步称被客户骚扰装可怜吸引同情、第七步告知离职找闺蜜去武汉散心、第八步发游览武汉朋友圈让对方确信其初到武汉、第九步入职武汉公司并介绍产品、第十步称被客户虚假订购导致自己垫资购买产品陷入困难,诱使对方购买产品帮助解困”的方式销售莓酒、树莓茶。程某在获知该销售模式后,认为该公司存在酒、茶叶实体产品,虽然假借“恋爱”的理由推销产品,但公司在客户购买后会实际交付产品,因此没有给客户造成损失,便抱着侥幸心理留在该公司担任业务员按话术剧本与陌生男性聊天并推销树莓酒、树莓茶。至2019年6月案发,程某个人实施的涉嫌诈骗金额为16418元。

程某被刑事拘留后,其通过看守所转交法律援助申请,2019年7月5日,长沙市法律援助处指派律师为程某涉案诈骗一案提供法律援助。承办律师接到指派后,了解到该案涉案犯罪嫌疑人多达100余人,案情重大复杂。会见时程某表示后悔万分,其家境贫困,加入涉案公司只为早日找到一份糊口的工作,不让父母担心,加之年少无知,社会阅历不足,法律意识淡薄,以至触碰法网。通过会见,承办律师了解程某本性并不坏,此前从无前科劣迹,现在认罪悔罪态度十分好,才刚成年,未来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如能给予其机会,挽救得当,其也还有充足的时间回报社会。

【代理意见】

在侦查阶段,承办律师向侦查机关提出程某仅仅是一名普通员工,在公司相关负责人的安排下从事辅助性工作,按月领取自己的工作报酬,从入职到案发仅工作了3个月,涉嫌诈骗金额也不大,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请求公安机关撤案或取保候审处理。2019年7月13日,侦查机关对程某予以取保候审。

在审查起诉阶段,承办律师向检察机关提出了如下几点辩护意见:1.程某涉普通员工,从事辅助性工作,获取低廉的劳动报酬,系从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2.程某系初犯,主观恶性小,涉嫌犯罪情节显著轻微;案发后,能够积极配合办案机关,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且已退赃;综上,请求检察机关对程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判决结果】

2019年10月12日,侦查机关将本案向长沙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长沙县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1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长沙县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2月1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长沙县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1月13日、2020年1月28日、2020年4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本案历经两次退侦、三次延长审查期限,长沙县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4月24日作出长县检公诉刑不诉[2020]127号《不起诉决定书》,决定对程某不予起诉。

【裁判文书】

长县检公诉刑不诉[2020]127号《不起诉决定书》。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件典型的青少年犯罪案件,青少年这个概念在犯罪学中一般是指已满14周岁而不满25周岁的人,青少年犯罪都有个共性:心智尚不完全成熟,法律意识淡薄,处事缺乏社会阅历,从而产生行为偏差,乃至触犯法律,事后追悔莫及。此类型犯罪,大多数犯罪嫌疑人经教育、感化、挽救,大多能重新回归社会、回报社会。因此,承办律师在提供法律援助过程中,不仅从证据和法律角度向办案机关提出不予起诉的意见,还从情理上提出非监禁刑罚有利于程某感化挽救。此外,还反复与程某沟通,劝导其不要自暴自弃,希望她能通过积极退赃的方式取得最大程度的有利量刑情节。最终,辩护建议被检察机关采纳,决定对程某不予起诉。

【结语和建议】

从本法律援助案件可以看出,对于青少年犯罪,辩护重点应该从当事人平时表现追溯到犯罪时的表现,充分考虑当事人实施犯罪行为时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次犯罪、犯罪后的悔罪表现等因素,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以教育、感化、挽救的角度出发,挖掘当事人罪轻或者无罪的证据和细节,而国家法律制度对于青少年的成长保护也十分重视,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师的努力往往会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本案中,援助律师和检察机关充分考虑青少年人身心发育特点和可挽救余地,提供尽可能的帮助,通过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惩处少数、教育挽救大多数的原则,让犯罪嫌疑人感受到社会温暖,以便其早日回归社会,今后更好地生活成长。此外,本法律援助案件也彰显了律师在法律服务实践中,积极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依法忠诚履行诉讼辩护代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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