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某秀等库区移民安置房产继承权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2-09-30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HBGGGY1625212571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20年12月4日,段某秀、翁某荣、翁某雄、翁某永共同到十堰市郧阳公证处,向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公证。原来,段某秀与丈夫翁某桢共同拥有一套库区移民安置房产,因翁某桢死亡,被安置房产无法办理不动产权证书,故向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公证。
公证员杨荣受理了该项公证,并进一步了解了相关情况。翁某桢是十堰市郧阳区XX镇XX村村民,翁某桢和妻子段某秀名下共有位于湖北省郧县城关镇XX街XX巷XX组XX号的房屋一套,房屋所有权证号为:XXXX,此房已于2011年5月20日因移民拆迁,安置到湖北省郧阳区XX镇XX区XX路。翁某桢生前没有留遗嘱,没有遗赠扶养协议。翁某桢父亲翁某有、母亲吴氏分别于1964年4月27日和1956年死亡,翁某桢和段某秀共有子女三名:即长子翁某雄,次子翁某永、女儿翁某荣。段某秀、翁某荣、翁某雄、翁某永共同向公证处提交了身份证、户口本、翁某桢的死亡户口注销证明、翁某桢和段某秀的结婚证、翁某桢父母的死亡证明、翁某桢的房屋登记簿、库区移民内安安置补偿协议、入住证明等。
本案是典型的继承权公证,承办公证员为段某秀、翁某荣、翁某雄、翁某永制作了询问笔录,核实了段某秀、翁某荣、翁某雄、翁某永提供的证明材料。因移民拆迁,原房产证与土地使用证已灭失,申请人提供的有房管部门出具的翁某桢名下的房屋登记簿、移民安置协议、原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被收的收据、入户居住证明,完全能够清楚明了的证明被继承人翁某桢生前名下确有房产一套,因移民安置到湖北省郧阳区XX镇XX区XX路,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公证员又向所在村求证。经调查核实,段某秀、翁某荣、翁某雄、翁某永提供资料详实准确,公证员按相关程序要求,出具了公证书。
在日常工作中,经常会碰到本案这种情况,申请人因移民,原房产已拆迁,新房产还未办理不动产权证,期间房产所有人又死亡,如不办理公证,新房产就办不了不动产权证,给当事人带来了很大的困扰。后期承办公证员进行电话回访,段某秀告知新的不动产权证书已经顺利办下来了,并对公证处及公证员表示感谢。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20)鄂郧阳证字第XX号
申请人:段某秀,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现住湖北省郧县XX镇XX街XX巷XX号。
翁某荣,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现住湖北省郧县XX镇XX街XX巷XX号。
翁某雄,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现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XX区XX路XX号。
翁某永,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生前住湖北省郧县XX镇XX街XX巷XX号。
被继承人:翁某桢,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生前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XX区XX路XX号。
公证事项:继承权
申请人段某秀、翁某荣、翁某雄、翁某永因继承被继承人翁某桢的遗产,于2020年12月4日向我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并提交了如下证明材料: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2、被继承人死亡户口注销证明;3、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4、被继承人名下房产的移民安置补偿协议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的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及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翁某桢于2018年12月20日因病在家中死亡。
二、申请人段某秀、翁某荣、翁某雄、翁某永向本处申请继承被继承人翁某桢生前与其妻子段某秀的夫妻共同财产:位于湖北省郧县XX镇XX街XX巷XX号的房屋一套,房屋所有权证号为:XXXX,此房已于2011年5月20日因移民拆迁,拆迁安置房屋位于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XX镇XX区XX路。
三、据被继承人翁某桢的继承人段某秀、翁某荣、翁某雄、翁某永称,被继承人翁某桢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及遗赠扶养协议无争议,截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四、被继承人翁某桢的配偶段某秀;翁某桢的子女共三人:女儿翁某荣、长子翁某雄、次子翁某永;翁某桢的父亲翁某有;翁某桢的母亲吴氏。
其中翁某桢的父亲翁某有、翁某桢的母亲吴氏已分别于1964年和1956年先于翁某桢死亡。
五、现段某秀、翁某荣、翁某雄、翁某永均表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翁某桢的遗产。
根据上述事实并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上述夫妻财产的一半为死者翁某桢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因翁某桢的父亲翁某有、母亲吴氏均先于翁某桢死亡,故被继承人翁某桢的上述遗产应由其配偶段某秀、女儿翁某荣、长子翁某雄、次子翁某永共同继承。
综上,兹证明被继承人翁某桢的上述遗产应由段某秀、翁某荣、翁某雄、翁某永共同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公证处
公证员
XX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