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 > 公证工作

安陆市李店镇某村村民委员会申请林地承包合同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2-09-30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HBGGGY1625211079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21年3月16日,李先生来到安陆市公证处,向公证处提出办理林地承包的公证申请,李先生为安陆市李郎种养专业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他预备承包安陆市李店镇大李村的一处荒地,因此来申请办理公证。

当天,李先生提供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根据审查情况,公证处于当日受理了公证申请。

林地承包公证属其他财产关系合同公证,公证处需认真审核合同双方的资质,发包方对这处林地是否具有处分权利,承包方是否有能力运营。

在审查完资质之后,公证处的审查重点则是村民委员会的发包程序是否合法,包括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是否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是否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是否经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公开竞争方式获得,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程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从而避免因程序违法而导致发包结果无效。

2021年4月7日,安陆市李店镇大李村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商议村集体所有林地对外发包事宜,经2/3村民代表同意将位于大李村六组的54.2亩山林发包给乙方,并将该次会议内容公示七天,并报批李店镇政府同意。

2021年4月16日,在确认材料真实合法之后,安陆市李店镇大李村村民委员的法定代表人李新某与安陆市李郎种养专业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李权某于2021年4月16日,在安陆市公证处签订了《林地承包合同》,并制作询问笔录。

林地承包的相关事宜法律性和政策性非常强,涉及到《土地承包法》等多部法律法规,发包方与承包方对合同内容都一知半解,最重要的是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公证处向当地村民普及土地承包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林地承包事关本村经济发展和农民的切身利益,也事关企业的发展,安陆市公证处进行审查核实,指导当事人依法签署合同、履行义务,能够有效防止林地承包的纠纷隐患。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21)鄂安陆证字第XX号

申请人:安陆市李店镇XX村村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姓名:李新某

住所:湖北省安陆市李店镇某村(以下简称“甲方”)

申请人:安陆市某专业合作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姓名:李权某,男,公民身份号码:XXXX。

住所:湖北省孝感市安陆市李店镇XX村六组X号(以下简称“乙方”)

公证事项:林地承包合同

甲方安陆市李店镇某村村民委员会的法定代表人李新某与乙方安陆市某专业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李权某于XXXX年X月XX日向本处申请办理《林地承包合同》公证。甲方提供了以下主要证明材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村民代表大会会议记录、村民代表大会会议签到表、村民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林地承包合同》、会议表决结果公示照片、安陆市李店镇镇政府和李店镇某村村民委员会同意集体林地对外发包的证明、速生丰产林基地解除合同协议书;乙方提供以下证明材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员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告知了办理《林地承包合同》公证的法律意义、法律后果和注意事项,并对申请人进行了询问。

经查,在订立本合同前,安陆市李店镇某村村民委员会已承诺位于李店镇XX村X组的54.2亩山林系XX村集体所有的林地。XXXX年X月X日下午,安陆市李店镇某村村民委员会召开了村民代表大会,商议村集体所有林地对外发包事宜,经2/3村民代表同意将位于XX村X组的54.2亩山林发包给乙方,并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前面的《林地承包合同》。合同约定:乙方承包该地块用于营造速生丰产林基地;承包期限:XXXX年X月X日起至XXXX年X月XX日止;承包价款:该地块每年承包费为壹万贰仟元整(¥12000.00元),乙方每年5月1日前向甲方支付当年承包费。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合同主要条款完备,合同内容具体明确。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安陆市李店镇某村村民委员的法定代表人李新某与安陆市李郎种养专业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李权某XXXX年X月XX日,在安陆市公证处签订了前面的《林地承包合同》。甲、乙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合同内容符合我国《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森林法》的有关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签字、指印、盖章均属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当事人签订的《林地承包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该合同项下林地的经营权经依法登记,发生物权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安陆市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相关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