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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五保户老人的遗产办理继承权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2-09-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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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HBGGGY1630481526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当事人魏某明于2021年1月4日来到公证处咨询,称其小爹魏某才死亡后留下了几笔存款,因不知道密码无法取出,需要办理继承公证。特来询问如何办理继承公证。

公证员详细了解到:魏某才生前未婚且无任何子女,其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在解放前死亡,魏某才只有一个弟弟魏某宝,无其他兄弟姐妹,魏某宝于1993年死亡,魏某宝只有一个子女魏某明。魏某才1996年双目失明后和魏某明共同生活,由魏某明赡养。2019年当地人民政府、村委会将魏某才纳入分散供养五保户并与魏某明签订《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委托照料服务协议》、《农村特困人员分散供养服务协议》。公证员仔细阅读这两份《协议》后向其指出:在这两份协议中均未对魏某才的遗产作出约定,因此,魏某才的遗产继承涉及到村委会。当事人魏某明听闻很不理解,称“我小爹虽然是五保,但一直和我居住由我赡养,死亡后也是我安葬的,他的遗产当然由我继承啊”,面对当事人的疑惑不解,公证员告知:五保属于集体组织成员,若其立有遗嘱、遗赠抚养协议或财产约定协议,按遗嘱、遗赠抚养协议或财产约定继承,若没有,其遗产应归村集体所有,只有在村集体不继承的情况下,才由其合法继承人或对其生前尽了赡养义务的人继承,当事人听后心服口服。公证员又根据魏某才的家庭情况给魏某明列出办理该公证事项所需要的材料清单。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在本案例中,一共涉及到三个继承关系。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继承人是配偶、父母、子女;(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因此,具体到本案中,由于魏某才生前未婚且无任何子女,魏某才的父母作为第一顺序遗产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由此便产生了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魏某才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先于其本人死亡,魏某才唯一的弟弟魏某宝也先于其本人死亡,因此产生新的继承关系,即代位继承。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魏某宝应继承的遗产份额便发生了代位继承,由其晚辈直系血亲,魏某明代其继承。

2021年1月5日,魏某明和魏某才所在村委会的法定代表人明某伟一同来到公证处,按公证员的要求提供了各项材料。公证员接待后,认真审查了当事人提供的相关材料,确保准确后,公证员首先给明某伟讲明五保遗产继承法并制作谈话记录一份,在明某伟明确表示村委会不继承魏某才的遗产后,公证员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为魏某明办理了继承权公证并出具了公证书。当事人魏某明、明某伟表示非常满意,并感谢公证员依法全方位维护继承人的权利,帮助其顺利完成了存款继承。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21)鄂郧阳证字第X号

申请人:魏某明,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现住湖北省郧XXXX县。

被继承人:魏某才,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生前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青曲镇X村。

公证事项:继承权

申请人魏某明因继承被继承人魏某才的遗产,于2021年1月5日向我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并提交了如下证明材料: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2、被继承人死亡户口注销证明;3、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4、登记在被继承人名下的存款证明;5、《农村特困人员分散供养服务协议》;6、村书记任职文件、村书记身份证明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的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及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魏某才于2020年2月4日因病在其家中死亡。

二、申请人魏某明向本处申请继承被继承人魏某才遗留的财产:(一)、湖北郧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存款三笔,1、帐号XXXX,余额XXXX元,2、帐号XXXX,余额XXXX元,3、帐号XXXX,余额XXXX元;(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存款一笔,帐号XXXX,余额XXXX元

三、据被继承人魏某才的继承人魏某明称,被继承人魏某才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及遗赠扶养协议无争议,截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四、被继承人魏某才生前未婚且无子女;魏某才的父亲魏A;魏某才的母亲宋A。

其中魏某才的父亲魏A、母亲宋A已分别于解放前先于魏某才死亡。

魏A、宋A共有子女二人:长子魏某才、次子魏某宝;魏A、宋A的父母姓名不祥。其中魏A、宋A的父母死亡时间无法查明,均先于魏A、宋A死亡,魏某宝因病于1993年先于被继承人魏某才死亡。

魏某宝共有子女一人,即魏某明。

五、现魏某明表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魏某才的上述遗产。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被继承人魏某才死亡时遗留的上述个人合法财产为魏某才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因魏某才未婚无子女,其父亲魏A、母亲宋A均先于魏某才死亡,故被继承人魏某才的上述遗产由其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又因被继承人魏某才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弟弟魏某宝均先于其本人死亡,魏某宝遗有一子魏某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魏某宝应继承的份额由其儿子魏某明代位继承。

综上,兹证明被继承人魏某才的上述遗产由魏某明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公证处

公证员

XX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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