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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及其胎儿继承权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2-09-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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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HBGGGY1630481104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21年5月6日,当事人周某某、丁某某到本处办理继承权公证,周某某的丈夫李某某因意外死亡,生前遗留有小型轿车一辆。李某某的父亲已先于其死亡,继承人有其母亲丁某某和配偶周某某,周某某已怀孕八个多月。针对这种情况,公证员审核了本案的证明材料,同时告知周某某、丁某某,按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在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如果周某某继承上述遗产,可以用承诺书的方式为胎儿保留继承份额。在所有继承人同意的前提下,公证员为当事人出具了该车辆继承权公证书。该案涉及的公证要点有:1、保留胎儿应当继承遗产的份额。2、重点审查被继承人的死亡时间、胎儿在母体成长周期。3、遗产为不可分物时,无法直接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由遗产继承人提供承诺、保证、或担保等形式来确保为胎儿保留继承份额。当继承发生后,遗产为可分物时可以将胎儿应当继承的份额单独保留,剩余部分依法定继承进行分割;当遗产为不可分物时,单独保留胎儿应当继承的份额困难,运用承诺、保证或担保等方式可以解决这一问题。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21)鄂孝昌证字第XXX号

申请人:周某某,女,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XXXX。

        丁某某,女,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XXXX。

被继承人:李某某,男,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生前公民身份号码:XXXX,生前住址:XXXX。

公证事项:继承权

申请人周某某、丁某某因继承被继承人李某某的遗产,于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并提供了以下证明材料:

1、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2、亲属关系证明、结婚证、孕检证明。

3、死亡证明。

4、机动车登记证书、车辆行驶证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及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李某某于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因意外在湖北省大悟县死亡。

二、继承人周某某、丁某某向本处申请继承被继承人李某某遗留的财产,该财产为李某某生前遗留的小型普通客车一辆, 该车发动机号:20XX,车辆识别代号:LVHXXX,机动车登记编号:鄂KXXX。

三、据被继承人李某某的所有继承人周某某、丁某某称,被继承人李某某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及遗赠扶养协议无争议,截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四、被继承人李某某的配偶是周某某,周某某目前已怀有身孕;李某某的母亲是丁某某;李某某的父亲先于其死亡。 

五、现周某某表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李某某的遗产,丁某某表示放弃被继承人李某某的上述遗产继承权。周某某在本处承诺继承上述遗产后将保留胎儿应当继承的上述遗产份额。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一千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应由其配偶周某某、母亲丁某某共同继承,因丁某某表示自愿放弃被继承人李某某的上述遗产继承权,因此,兹证明被继承人李某某的上述遗产由周某某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孝昌县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承  诺  书

承诺人:周某某,女,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XXXX。

本人因申办李某某遗留的机动车辆继承公证一事,现承诺如下:

一、本人在申请办理公证中所作的陈述和提交的相关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结婚证、孕检证明等证明材料均真实无误。

二、本人经与其他所有继承人核实后确认,未发现被继承人生前订立遗嘱或者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三、本人继承上述遗产后,将尽妥善保管义务,如若出售上述遗产,将出售款项分割出留胎儿应当继承的份额予以单独保存。

四、本人将保留胎儿应当继承的遗产份额。

五、如有继承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向公证机构主张分配上述遗产的权利,由本人负责处理相关争议,如不能及时妥善平息相关争议,本人承诺自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与公证机构无关。

承诺人(签字或者捺指印):周某某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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