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兰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2-09-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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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BGGGY1635756899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21年8月6日,王女士因丈夫去世到安陆市公证处咨询房产继承相关事宜,王女士夫妻共生育四个子女,都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可两个女儿一个在北京,一个在广西,路途遥远,加上疫情阻隔,无法回安陆办理相关手续,这可怎么办呢?
安陆市公证处今年八月份引入引入“零接触”远程视频公证技术,公证员预先收集资料,制作好公证文档,只需王女士的女儿发送了办证二维码。当事人微信扫码,通过指引直接在手机上完成人脸核验、电子签字、视频连线、在线录制等办证步骤,仅仅只需半个小时。省时省力省钱,还免除了来回奔波感染的风险。
继承公证涉及的当事人往往人数较多,按照传统的公证办理程序,当事人需返回户籍地办理耗时耗力,一方面因为工作学习或者疫情,无法返回办理,一方面当事人如果选择在异地公证处办理,又需要咨询、准备材料,预约办理等一系列程序,陷入两难的境地。
在国内疫情防控常态化情况下,“零接触”公证才能让公证当事人办证零风险。
安陆市公证处利用“零接触”公证平台,远程视频公证的服务模式打破“时间与空间限制”,以“零接触”的形式减少病毒传染的风险,以“零跑腿”的方式解决申请人的办证难题,一举两得,服务群众。
让人民群众实实在在感受到“互联网+公证”的便捷,真真切切享受到公证顺应时代发展的红利。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21)鄂安陆证字第XX号
申请人:王某兰,女,一九XX年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户籍住址:XXX。
被继承人:杨某源,男,一九XX年X月XX日出生,生前公民身份号码:XXX,生前户籍住址:XXX。
公证事项:继承权
申请人因继承被继承人杨某源的遗产,于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并提供了以下证明材料: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继承人的身份证明、要求继承的遗产凭证等证明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进行了询问,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杨某源于二〇一四年三月XX日因死亡注销户口。
二、继承人向本处申请继承被继承人杨富源生前与其妻子王某兰共有的有登记在其杨某源名下的房产一处,房屋座落安陆市XXX,房屋所有权证:字第XXXX号,建筑面积65平方米,填发日期:2000年12月30日,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该房产的一半的所有权及其对应分割的土地使用权作为被继承人杨某源的遗产。
上述房屋不动产具体状况以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档案记载和房屋实际状况为准。
三、据继承人称,被继承人杨某源生前并未就婚姻期间的财产进行约定,被继承人杨某源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及遗赠扶养协议无争议,截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四、被继承人杨某源的配偶王某兰。
被继承人杨某源的子女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
被继承人杨某源的父母亲均先于其死亡。
五、现王某兰表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杨富源遗留的上述遗产;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均表示放弃对被继承人杨富源上述遗产的继承权,并自愿放弃上述遗产所应分割的土地使用权。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上述夫妻财产的一半为死者杨某源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应由其配偶、父母、子女共同继承,因杨某源的父母亲均先于其死亡;现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均表示放弃对被继承人杨某源的上述遗产继承权。因此,兹证明被继承人杨某源的上述房产和应分割的土地使用权一并由其配偶王某兰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安陆市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