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某某声明、提存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2-09-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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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DGGGY1636700830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牛某某扣押了杨某某的银行承兑汇票,并因涉嫌寻衅滋事被XX市公安局采取监视居住。由于牛某某的扣押行为导致杨某某损失该承兑汇票兑换价值(62662元)及相应利息。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该案件移送到XX人民检察院后,经XX人民检察院追赃免损,牛某某自愿退赔杨某某共计11万元(该款包括承兑价值62662元及利息,牛某某自愿将余款作为对杨某某的赔偿款),因杨某某涉嫌其他案件在监狱服刑,XX人民检察院组织牛某某与杨某某的近亲属协商退还以上承兑相应价值事宜,杨某某近亲属认为退赔数额与其期望数额差距较大,拒绝接收。为确保案件的处理,保障当事人权益,XX人民检察院出具了检察意见书,建议牛某某将上述款项提存公证处,并就提存金的取回条件以及领取提存金需提供的证件进行了规定。
为表明积极退还杨某某的承兑汇票相应价值,体现牛某某对扣押承兑的悔意,牛某某持有XX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检察意见书等相应材料向公证处申请提存公证,公证处受理案件后,与XX人民检察院进行了沟通,建议牛某某办理声明公证及提存公证。案件经XX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由杨某某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凭相关生效法律文书及相关办案部门出具的提存损失金退还函,到XX公证处领取上述提存款。按照要求,公证处为其出具了声明公证书及提存公证书。两星期后,杨某某的近亲属持有相关材料领取了上述提存金。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21)鲁XX证民字第XX号
申请人:牛某某,男,XX年X月XX日出生,住址:XX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声明
兹证明牛某某于XXXX年X月X日在XX省XX公证处,在本公证员和公证员助理张某某的面前,在前面的《声明书》上签名、按指印,并表示知悉委托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牛某某的上述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XX省XX公证处
公证员
XXXX年XX月XX日
公 证 书
(2021)鲁XX证民字第XX号
申请人:牛某某,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住址:XX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务:提存
兹证明牛某某于XXXX年X月X日将人民币壹拾壹万元整提存于我处;该资金系牛某某退还杨某某承兑汇票价值陆万贰仟陆佰陆拾贰元及利息、赔偿款。
本公证书系对申请人提存行为之证明,不对该行为之效力进行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XX省XX公证处
公证员
XX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