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小额遗产继承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2-09-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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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JXGGGY1637660067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20年12月的一天,江西省赣县公证处接到了一个电话,电话里一名女子自称李某某,称其在某银行领取其亡夫陈某某的存款时,被银行工作人员告知应到公证处办理公证方能取款。电话里李某某的语气十分无奈和着急,并表达了对办理公证复杂和漫长过程的担忧。公证员立即对李某某的情绪进行安抚,待其平静下来后向其了解相关情况,在得知其亡夫遗留的存款约有一万余元后,告知其可以按照小额遗产继承公证的简易程序来办理,其应带上身份证、户口簿、亲属关系证明、被继承人死亡证明、银行存款证明等材料来公证处申请办理,公证处即可于当天为其出具公证书。因李某某文化程度不高,公证员从李某某处获知了其儿子陈小某的联系方式,主动和陈小某联系并说明了相关情况,通过微信等方式向其发送了亲属关系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的模板,告知其提供证明材料的相关要求,避免其因材料不齐全或材料不符合要求而重复奔走。2020年12月3日上午10时,李某某带齐了相关材料,来到公证处申请办理银行存款继承公证,公证处受理后审查核实了相关材料,当即为其出具了公证书。李某某只来公证处一次,就顺利办妥了继承公证并成功从银行取出了其亡夫遗留的存款。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20)赣虔县证内字第XXX号
申请人:李某某,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XXX,住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XXXX。
公证事项:继承(小额遗产)
申请人李某某于二○二○年十二月三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陈某某(公民身份号码:36XXX)名下的银行存款公证,并提供了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被继承人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存款凭证等证明材料。
本处向申请人告知了办理继承小额遗产公证的权利义务、法律后果、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人申办公证的权利义务。申请人承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和陈述均真实无误,并承诺在领取被继承人陈某某的上述存款后尽妥善保管义务,并依法与其他全体继承人协商分配所领取保管的款项。如有争议,申请人承诺随时按照公证机构的要求将领取保管原上述款项及时提存到公证机构保管。
根据申请提交的上述证明材料和申请人的承诺,本处现确认申请人所主张的以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陈某某于二○XX年X月X日因病在江西省赣州市人民医院死亡。
二、被继承人陈某某名下留有存款人民币共计壹万元(¥10000.00元)及利息(存在XX银行,账号:XXXX)。
三、经登录中国公证协会信息平台公证遗嘱查询,被继承人陈某某生前未立公证遗嘱。
四、被继承人陈某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共有以下2人:
李某某(即公证申请人),是被继承人的妻子;
陈小某,男,公民身份号码:XXXX,是被继承人的儿子。
五、李某某承诺,其领取上述存款后,负保管责任并与其他继承人依法协商进行分割。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现为《民法典》)第二条、第十条、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六条等有关规定,兹证明被继承人陈某某生前遗留的上述存款由继承人李某某、陈小某共同继承,并由继承人李某某代表上述继承人领取和保管存款。
本公证书用于继承上述遗产,用于其他事项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西省赣县公证处
公证员
XX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