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红继承房屋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2-09-30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JXGGGY1637657606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19年11月15日上午,申请人李某武、周某红来到江西省南昌县公证处称其二人系夫妻关系,申请办理登记在李某武名下的坐落在江西省南昌县XX小区XX号房的房屋出售委托公证。
申请人李某武、周某红向公证员出示了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不动产权证书。公证员首先对申办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询问中未发现任何疑点。本公证员要求申请人摘下口罩与身份证进行核对时,发现申请人李某武出示的身份证系单眼皮且脸型瘦窄,与现场的申请人双眼皮且脸型丰腴判若两人。本公证员当即通过人脸识别系统进行验证,始终无法通过验证。随即询问申请人,申请人周某红坚持因为自己丈夫生病的原因发胖而导致与身份证照片不像,申请人态度强硬,双方僵持不下。公证员随即打开户籍查询系统,输入申请人出示的李某武身份证号码,户籍系统显示该身份证持有人李某武已于2019年9月因死亡注销户籍。
公证员立即对申请人进行了严厉的批评教育,并告知其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及虚假陈述所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及法律后果,并告知公证处有权终止办理本次公证并且将其纳入公证综合应用系统黑名单。申请人周某红当即承认错误,并认识到其行为的严重性,告知来到现场的申请人系李某武的哥哥李某勤。周某红因道听途说办理房产继承需要所有法定继承人务必同一时间到场并且继承税费高昂,因其儿子李某远在美国暂时无法到场,现急需将该房产出售,因此试图蒙混过关。
公证员考虑到申请人确已有悔改之意,尚未造成他人损失,且公证的职能旨在预防纠纷,如果终止办理,申请人的实际诉求仍得不到解。因此,公证员在对申请人的行为进行了批评、教育后,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周某红办理继承权公证所需提供的材料。通过交谈得知李某武与周某红系结发夫妻,俩人仅育有一子,李某武的父母亲均先于李某武死亡,现该套房屋拟由周某红一人继承。公证员同时告知周某红,其儿子李某只需前往所在地的使馆办理放弃继承声明公证,将该公证书寄回,不需其本人回国即可。
之后,周某红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处提交了办理继承的相关材料以及其子李某的放弃继承声明公证书,公证员在对其提供的关材料经过核实后,为申请人周某红出具了继承公证书。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9)赣洪南证内字第XXX号
申请人:周某红,女,一九XX年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被继承人:李某武,男,一九XX年X月XX日出生,生前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继承权
申请人因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于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并提供了有关证明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及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李某武于二〇一九年九月X日因病在南昌市XX医院死亡。
二、申请人向本处申请继承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有:被继承人生前与其配偶周某红共有的坐落在南昌县莲塘镇XX路XX号XX住宅区X栋X单元XX室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南房权证莲塘镇字第XXXX号),上述共同财产的一半属于被继承人的遗产。
三、据申请人周某红称,上述财产为被继承人与周某红婚后共同所有,未曾分割或约定。
四、经我处通过中国公证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系统遗嘱公证查询平台查询,没有被继承人李某武的公证遗嘱备案信息。据所有申请人称,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截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五、被继承人的父亲李某某于二〇〇二年X月X日去世,母亲张某于二〇一三年X月X日去世,被继承人的配偶是周某红,被继承人仅有一子:李某。
六、现被继承人的配偶周某红表示继承被继承人的上述遗产,被继承人的儿子李某自愿放弃对被继承人的上述遗产继承权。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上述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系被继承人李某武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应由其配偶、父母、子女共同继承,因被继承人的父亲李某某、母亲张某均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被继承人的儿子李某表示自愿放弃继承上述遗产。因此,兹证明被继承人的上述遗产由其配偶周某红一人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西省南昌县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九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