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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项下之债务提存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2-09-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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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JXGGGY1637653966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20年11月20日,李先生来到江西省赣州市赣南公证处称,其与深圳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公司)因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已经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30日做出终审判决,依据该判决书,李先生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以下简称深圳公司以发展资金名义收取的收入500万元;但深圳公司一直未主动提供银行账户,李先生寄送给深圳公司的要其领取款项的函件也被拒收退回,暂时李先生无法履行判决书项下的义务,且根据判决书及规定,如果李先生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民诉法第253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而且李先生未履行完判决书项下的义务,也无法向法院提出解除保全申请,解除对自己有关账户的冻结及财产的查封,这将极大地影响李先生的诚信记录和生产生活。为证明自己非怠于履行,也为了证明已经履行了判决书项下的给付资金义务,于是李先生在其律师的建议下来到公证处寻求帮助。公证员认真审查了相关资料,对提存原因及提存之债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了认真审核,认为李先生对深圳公司负有清偿的义务,符合清偿类提存的申办条件,受理了李先生的公证申请。

李先生当日就将根据《民事判决书》项下应归还深圳公司的伍佰万元整提存于公证处的提存专用账户,并在提存之日起三日内出具了提存公证书,李先生难以履行其债务的问题也迎刃而解,他的债务即视为已经履行完毕。公证处也根据李先生提供的地址,及时通过EMS邮件方式向受领人寄送了《领取提存款通知》。12月7日,深圳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先生就联系了公证员,提出申请领取提存款,并对于钱款提存于公证处表示非常放心,公证处依照规定审核了深圳公司的主体资料及相关材料后办理了领取提存款手续。

公证处在之后的回访得知,李先生申办提存公证后,凭着提存公证书,向法院提出了解除保全申请,依据该院作出的执行裁定,李先生的账户和财产的保全也及时地进行了解除。这份提存公证,可谓是一剂“良药”,和谐、高效地解决了双方的债务纠纷,维护了各方的利益。

提存公证是公证机关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交付的提存物进行寄托、保管,并在条件成就时交付债权人或其他受益人的活动。以清偿为目的的提存公证具有债的消灭和债之标的物风险责任转移的法律效力。提存后公证处承担通知受领人的义务。提存之日起五年内无人领取的,提存款扣除提存费用后将归国家所有。

提存公证作为一种非诉讼措施,其有利于债务纠纷的及时解决,减少诉讼、提高效率,在维护经济与社会的正常流转中起着独特的作用。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20)赣虔市证内字第XX号

兹证明李某某(男, 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江西省XXXX)根据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XXXX赣民终XXX号《民事判决书》,将应归还深圳某发展有限公司以发展资金名义收取的收入伍佰万元整(¥5000000)已于二○二○年XX月XX日提存于我处。从即日起,李某某依上述民事判决书所判决的第一项归还收取的收入500万元之债已经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西省赣州市赣南公证处

公证员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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