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某有限公司申办对其视频签署相关资料的签署行为进行保全证据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2-09-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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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NYGGGY1638169961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河南某有限公司系一家国有股份制大型文化企业,经营范围包括全省县级有线广播电视网络的建设、经营管理等。因经营发展需要,该公司准备向北京一家融资租赁公司承租一批广电设备。根据出租方(即某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的要求,需要对融资租赁合同进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然而,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爆发之后,各项公证业务均受到不同影响。在这种情况下,承租人(即河南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若赴京办理手续,则需要在京隔离14天,这样就会造成合同延期签订,进而影响公司业务开展。
考虑到上述情况,北京市XX公证处公证员董某、郑州市XX公证处公证员秦某及合同各方业务负责人进行了沟通,最后商定采取线上会议的方式签署所有材料,即合同各方及两位公证员通过华为会议应用进行视频对话,在保持通话的同时,承租人的法定代表人在公证员秦某的监督下签署所有材料(包括合同文本、公证材料等),北京市XX公证处公证员董某就赋强公证法律效果进行告知,全程由公证处工作人员卢某进行录像,最后由郑州市XX公证处就现场录像出具公证书。在这种模式下,承租人的法定代表人无需再奔赴北京,而是在郑州即可完成合同签署、公证办理等事务。另外,通过郑州市XX公证处公证员秦某、工作人员卢某的监督及现场录像确保了所签署材料的真实性,郑州市XX公证处的保全证据公证书也成为北京市XX公证处出具赋强公证书的依据。最后,郑州市XX公证处、北京市XX公证处及时出具了公证书,为河南某有限公司顺利融资提供了便利。
疫情之下,公证机构积极探索并推出线上办理等便民公证模式,解决了当事人的燃眉之急。而公证处之间互相协作亦是一种不错的办证模式,既彰显了公证同行互助精神,也为当事人提供了优质、高效、便捷的公证服务。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20)XX内民字第xx号
申请人:河南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住所:郑州市XX区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尹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委托代理人:崔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保全证据
申请人河南某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崔某于二〇二〇年XX月XX日向本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并称:河南某有限公司与某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开展了金额XXXX万元的融资租赁业务,准备向北京市XX公证处补充申办《融资租赁合同》、《质押合同》及其相关补充协议等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因全国出现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无法到北京市现场公证签署融资租赁业务协议文本及相关公证申请资料。经与某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北京市XX公证处沟通一致,确认采用线上视频的方式签署融资租赁业务协议文本及相关公证申请资料。为此,特来申办对河南某有限公司视频签署融资租赁业务协议文本及相关公证申请资料的签署行为进行保全证据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规定,二〇二〇年XX月XX日上午XX时XX分,本公证员、本处工作人员卢某一起来到位于河南省郑州市XX区XX路与XX路交叉口向南约一百米路西的河南某有限公司(XX楼),见到了河南某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崔某。本公证员在现场通过自己的手机百度地图进行了定位,并进行了截屏(图片打印后留存于本处卷宗)。随后,崔某将本公证员、本处工作人员卢某带至该公司XX楼XX办公室(标识有“总经理”字样),见到了河南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尹某。本公证员使用自己手机中“实人核验”小程序(开发者为北京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将尹某身份证照片与其本人现场照片做了人脸比对,核验结果为:系统判断为同一人,核验几率为82.99%。通过人脸比对,取得《实人核验报告》一张。本处工作人员卢某使用本处笔记本电脑及神思第二代居民身份证验证设备对尹某的居民身份证进行了验证,通过验证取得《第二代身份证信息表》一张。
然后,本公证员使用本处保全专用手机(连接的是本公证员自己手机热点)通过华为会议软件与北京市XX公证处公证员董某以及其他相关人员进行视频连接。在连接成功后,尹某与北京市XX公证处公证员董某及其他相关人员进行了视频通话。XX时XX分,结束通话。在上述过程中,本处工作人员卢某使用本处保全专用手机在现场进行了录像,通过录像取得视频共一个。
上述过程结束后,本公证员在现场手写一份《工作记录》(共两页)。《工作记录》备注如下:1、上述视频将进行光盘刻录(共刻录四份)。2、《实人核验报告》、《第二代身份证信息表》将进行打印(各打印两份,其中一份留存于本处卷宗,另外一份交由北京市XX公证处保管)。3、XX时XX分,本公证员与本处工作人员卢某一同离开。
同日,在本处XX室,本公证员将上述视频全部导入至本处电脑进行保存。然后,本公证员对上述视频进行了光盘刻录(共刻录四份,每份共一张)。
兹证明:
一、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工作记录》复印件(见附件一)与留存于我处的原件内容相符,原件上“尹某”、“崔某”的签名和指印均属实;
二、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附件袋内的光盘所存储的视频(见附件二)系本处工作人员卢某在现场所拍摄,视频内容与现场状况相符。
附件:
一、《工作记录》复印件一份(共两页)
二、附件袋(袋内装有光盘一张,光盘存储视频共一个)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郑州市XX公证处
公证员
XX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