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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2-09-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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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HBGGGY1638326901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夏某大去世后遗留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存款七万余元,其女夏某二由于身在武汉,平时工作较为繁忙,没有时间回孝感也不便前往所在地公证处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公证,但家人都迫切希望尽快可以取出这笔钱。

经当事人申请,为解夏家这一急难愁盼的难题,公证员张X和助理黄XX驱车前往武汉办理夏某二在夏某大存款继承公证中需要进行的相关事宜。到达目的地核实确定好夏X二身份后,公证员张X告知了夏某二关于父亲夏某大遗留的存款信息,并告知其放弃该笔存款份额继承权的法律后果。确认夏某二自愿放弃上述遗产且不反悔的意愿后,在公证员张X和助理黄XX的见证下,夏某二郑重地签下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并配合做好申请表、告知书、承诺函和询问笔录。在办完手续后,公证员立即返回孝感,以便为当事人更快地投入到后续的核实审查工作中。夏某二表示,感谢工作人员的辛苦付出,跨越城市的距离,切实站在群众角度解决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21)鄂孝诚证字第XX号

申请人:吴某某,女,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址:XXX。

夏某一,女,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址:XXX

夏某二,女,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址:XXX

夏某三,男,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址:XXX。

被继承人:夏某大,男,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生前住XXX。

公证事项:继承权
    申请人吴某某、夏某一、夏某二和夏某三因继承被继承人夏某大的遗产,于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并提供了以下证明材料:

1、继承人的身份证明;

2、被继承人夏某大的死亡证明;

3、被继承人夏某大的亲属关系证明;

4、被继承人夏某大遗留的财产凭证(存款通知单);

5、吴某某、夏某一、夏某二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及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夏某大于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在孝感死亡。

二、继承人吴某某、夏某一、夏某二、夏某三向本处申请继承被继承人夏某大生前遗留的合法财产,包括: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存款,账号:60XXX2,存折号码:鄂F7XX8,户名:夏某大,身份证号:42XXX5,截止至二O二一年三月二十一日显示余额:7XXXX.28元。

三、据被继承人夏某大的继承人吴某某、夏某一、夏某二、夏某三称,被继承人夏某大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及遗赠扶养协议无争议,截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四、被继承人夏某大的配偶是吴某某;夏某大的儿子是夏某三;夏某大的女儿是夏某一、夏某二;

夏某大的父、母亲均先于其死亡。

五、现夏某三表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夏某大的上述遗产,吴某某、夏某一、夏某二表示放弃对被继承人夏某大上述遗产的继承权。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被继承人夏某大死亡时遗留的上述合法财产为夏某大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应由其父母、配偶、子女共同继承,因吴某某、夏某一、夏某二表示放弃对被继承人夏某大上述遗产的继承权,且被继承人的父、母均先于其死亡。因此,兹证明被继承人夏某大遗留的上述存款由其儿子夏某三一人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孝感市孝诚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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