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兰申请办理财产、遗产分割协议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2-09-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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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BGGGY1638326527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王某小于2020年12月6日因意外事故死亡,其生前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银行有数笔存款。在当事人申请继承公证后,我处在审查王某小的亲属关系时发现,被继承人王某小的父亲已先于王某大死亡,母亲健在,与配偶杨某系原配夫妻,婚后未生育子女,且已于二零一六年三月一日离婚,离婚后王某小未再婚。同时在审查当事人提供的银行存款证明时发现,其中一笔存款及被继承人的公积金属于被继承人与其配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对此我处与当事人进行充分沟通,告知其相关法律关系,充分询问当事人的意见之后,经当事人协商达成一致分割意见,我处代为拟稿了《遗产、财产分割协议》。公证处根据程序办理了继承及协议公证,避免双方当事人产生不必要纠纷,将纠纷扼杀在萌芽状态,发挥公证处定分止争的作用,也为当事人之间的和谐相处搭桥建梁,为社会和谐稳定打下基础。
【公证书格式】
财产、遗产分割协议
甲 方:李某兰,女,生于19XX年X月XX日,公民身份号码:XXX,身份证住址:XXX。
乙 方:杨某,女,生于19XX年X月XX日,公民身份号码:XXX,身份证住址:XXX。
李某兰系王某小之母。
王某小于2020年12月6日因意外事故死亡,王某小生前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XXX】壹拾捌万零X佰X拾X元X角X分的存款及利息(最终的本金及利息数据以银行确认为准)、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住房公积金中心【个人账号:XXX】贰拾柒万X仟X佰X拾X元X角X分的住房公积金本金及利息(最终的本金及利息数据以公积金中心确认为准),又上述财产属于王某小的遗产的继承权经湖北省利川市公证处确认,由李某兰继承,祥见(2021)鄂利川证字第XXX号公证书,甲、乙双方现就上述财产、遗产分割作如下协议:
王某小遗留的上述遗产中存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XXX】壹拾捌万零X佰X拾X元X角X分的存款及利息(最终的本金及利息数据以银行确认为准)因属于王某小与杨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入,系王某小与杨某的共同财产,其中的一半玖万零X佰X拾X元X角X分(90XXX.XX元)为杨某的个人财产,一半玖万零X佰X拾X元X角X分(90XXX.XX元)为王某小的遗产。
上述属于住房公积金,缴纳时间从201X年X月XX日至202X年XX月XX日,乙方与王某小于199X年X月XX日结婚,又于201X年X月X日离婚,在199X年X月XX日至201X年X月X日期间,王某小共缴纳住房公积金壹拾叁万X仟X佰零X元X角X分(13XXXX.XX元),属于王某小与杨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余下的壹拾叁万X仟X佰X拾X元X角X分(13XXXX.XX元)属于王某小的遗产,属于王某小的遗产部分共计贰拾万X仟X佰X拾X元X角X分(20XXXX.XX元)。
属于王某小的遗产部分公积金贰拾万X仟X佰X拾X元X角X分(20XXXX.XX元),银行存款玖万零X佰X拾X元X角X分(90XXX.XX元),共计贰拾玖万X仟X佰X拾X元X角X分(29XXXX.XX元)由甲方李某兰继承,另外壹拾伍万X仟X佰X拾X元X角X分(15XXXX.XX元)属于乙方杨某的财产。
上述财产中乙方仅领取本金,由本金产生的利息(最终的利息数据以银行确认为准)由甲方继承。
五、甲、乙双方一经签订本协议,绝不反悔。
六、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交公证处两份。
七、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捺手印之日起生效。
公 证 书
(2021)鄂利川证字第XX号
申请人:甲方:李某兰,女,生于19XX年X月XX日,公民身份号码:XXX,身份证住址:XXX。
乙方:杨某,女,生于19XX年X月XX日,公民身份号码:XXX,身份证住址:XXX。
公证事项:协议
甲、乙双方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处申请办理前面的《协议》公证。
经查,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协议》,甲、乙双方在签订协议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签订《协议》意思表示真实,协议内容具体、明确。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李某兰与杨某于2021年3月24日自愿签订了前面的《协议》,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协议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协议上双方的签名、捺手印(右手大拇指)属实。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的签名、捺手印(右手大拇指)之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利川市公证处
公证员
2021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