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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申办监护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2-09-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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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DGGGY1638759555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李某来到公证处申请办理公证,据了解,李某的妻子刘某现在XX村居住,神志不清,生活不能自理。刘某名下有一张社会保障卡,需要办理激活社会保障卡、设置密码的业务。李某去银行很多次,因不是本人,无法申请办理业务。李某抱着试试看的态度,来到公证处寻求帮助。

公证员接待了李某,并积极与银行等相关部门进行沟通、交流,以便为李某解决难题。公证人员在李某的引领下到家中对刘某进行了探视,公证员尝试着与刘某对话,刘某目光呆滞,没有任何回应。公证员根据公证程序,审查了李某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李某和子女均签署了声明书,由李某担任刘某的监护人。公证员耐心细致地向李某讲解了担任监护人的条件以及职责,并为李某出具了监护公证书。李某持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顺利在银行办理了妻子刘某的社会保障卡激活、设置密码等手续。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21)XX证民字第XX号

申请人: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身份证住址:XX省XX县XX镇XX村。

关系人:刘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身份证住址:XX省XX县XX镇XX村XX号。

公证事项:监护

申请人李某于二〇二一年XX月XX日向本处申请确认其为关系人刘某的监护公证,并提交了以下证明材料:

一、申请人李某和关系人刘某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结婚证》,证明申请人和关系人各自的身份;

二、XX县XX镇XX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证明具有监护刘某资格的人员有:李某、李甲、李乙;

三、XX市XX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证明关系人刘某患有食道癌、脑梗死、肝性脑病等疾病,处于病危状态;

四、李某、李甲、李乙共同签署的《声明书》一份,证明李甲、李乙均同意由李某作为刘某的监护人,李某同意担任刘某的监护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向申请人告知了监护公证法律意义,对申请人李某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对申请人李某进行了询问。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关系人刘某因患有食道癌、脑梗死、肝性脑病等疾病,处于病危状态,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申请人李某是关系人刘某的丈夫;

三、据申请人李某称,其未被人民法院撤销担任关系人刘某的监护人资格,关系人刘某未与他人签订过意定监护协议,人民法院未为关系人刘某指定过监护人。

综上,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兹确认申请人李某是关系人刘某的监护人。

注:本公证书仅用于申请人李某代理关系人刘某办理其名下社会保障卡的激活、设置密码相关事宜,用于其他事由均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XX省XX县公证处

公证员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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