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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某钦领取存款遗产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2-09-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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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JXGGGY1638775390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申请人余某钦因领取被继承人余某辉的存款遗产,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存款遗产公证。称:余某钦与余某辉堂兄弟,余某辉生前未婚未育,无法定继承人;余某辉因骑三轮车摔伤于2020年1月22日不治身亡,余某钦在余某辉生前治疗时尽了照顾义务,死后为其办理了丧事,并承担了所有费用;余某辉死亡后遗有三笔活期存款,共计人民币3万元左右。公证员在得知上述情况后告知:申请人不是被继承人余某辉的法定继承人,不能继承余某辉的存款遗产。看到申请人心急如焚的样子,公证员安慰到,虽然申请人不能以法定继承人的身份继承被继承人有存款遗产,但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分得遗产。申请人按照公证员的告知提供了以下证明材料:1、医院出具的余某辉《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一份;2、被继承人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出具的余某辉亲属关系、余某钦在余某辉生前治疗时尽了照顾义务,死后为其办理了丧事,并承担了所有费用及同意余某钦领取存款遗产的《证明》一份;3、银行打印的查询存款《综合凭证》一份。

公证员经审核为余某钦出具了领取存款遗产《公证书》,使余某钦顺利领取了被继承人余某辉的存款遗产。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XXXX)赣宜靖证外字第XX号

申请人:余某钦,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XXXX。

被继承人:余某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生前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XXXX。

公证事项:领取存款

申请人余某钦因领取被继承人余某辉的存款遗产,于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二日向本处申请办理领取存款遗产公证,并提供了以下证明材料:1、江西省靖安县人民医院于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二日出具的余某辉《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一份;2、靖安县香田乡香田村村民委员会于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二日出具的余某辉亲属关系、余某钦在余某辉生前治疗时尽了照顾义务,死后为其办理了丧事,并承担了所有费用及同意余某钦领取存款遗产的《证明》一份;3、江西靖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溪支行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二日打印的查询存款《综合凭证》一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其进行了询问,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余某辉于二○二○年一月二十二日因骑三轮车摔伤不治身亡。

二、申请人余某钦申请领取的遗产为余某辉死亡后遗留的在江西靖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溪支行的三笔活期存款,分别为:1、账号:XXXX,查询结余金额:XXXX元;2、账号:XXXX,查询结余金额:XXXX元;3、账号:XXXX,查询结余金额:XXXX元。上述存款的实际结余本息以银行账户为准。

三、经我处通过中国公证协会遗嘱备案查询平台查询,没有余某辉的公证遗嘱备案信息。据申请人余某钦称:余某辉生前未立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四、余某辉生前未婚未育,其父、母亲均早已去世,无兄弟姐妹,他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也均早已死亡,无第一、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

申请人余某钦是余某辉的堂兄。余某辉于二○二○年一月二十日摔伤后的治疗期间,余某钦为其给予了照顾并承担了治疗费用。余某辉死亡后,丧事也由余某钦负责办理。经靖安县香田乡香田村村民委员会同意,余某辉的存款遗产由申请人领取,用于支付余某辉的医疗费用和安葬费用。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上述存款应为余X辉的个人遗产。根据该法第十四条规定,被继承人余某辉无第一、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申请人余某钦在余某辉生前治病时尽了照顾义务,死后为其办理丧事,可以分得余某辉的遗产。因此,余某辉的上述存款遗产可由申请人余某钦领取。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西省靖安县公证处

公证员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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