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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某杨某变更子女抚养权协议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2-09-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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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JXGGGY1639550334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当事人翁某、杨某于2009年11月XX日登记结婚,2010年11月XX日生育一子,因婚后感情不和,双方经过协商于2014年8月XX日办理离婚登记,并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协议书约定儿子由翁某抚养,且翁某自愿承担抚养费。之后,儿子一直跟随翁某一起生活。现因孩子已上小学,考虑到母亲杨某户口在杭州,抚养权变更给母亲更有利于孩子学习,双方协商一致对儿子的抚养权进行变更。

我国民法典对于离婚时子女的抚养以及抚养权的变更采取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则,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因《离婚协议书》已在婚姻登记部门备案,《变更抚养权协议》是对《离婚协议书》内容的重大修改,有关部门出于谨慎,要求当事人为《变更抚养权协议》办理公证。

当事人翁某、杨某按照公证员要求提供了身份证、离婚证、离婚协议书、出生证等证明材料,公证员根据翁某、杨某的意思为二人起草了《变更抚养权协议书》。由于孩子已满8周岁,公证员同时征求了孩子的意见并做了笔录。此外,因翁某、杨某均已再婚,公证员还征求了二人再婚配偶的意见。双方当事人在公证员面前签订了《变更抚养权协议书》,协议内容明确具体,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有效,公证员依法为其出具了公证书。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21)赣饶玉证内字第XX号

申请人:

甲方:翁某景,男,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XX镇XX大道中路XX号。

乙方:杨某兰,女,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XX镇XX村XX街XX号。

公证事项:协议书

甲、乙双方于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向本处申请办理前面的《变更抚养权协议书》公证。

经查,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变更抚养权协议书》。甲、乙双方在订立协议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变更抚养权协议书》意思表示真实,协议书内容具体、明确,不需要修改。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翁某景与杨某兰于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在本处、在本公证员面前签订了前面的《变更抚养权协议书》。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协议上双方当事人的签字、按右手拇指指印属实。

该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按右手拇指指印之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西省玉山县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二一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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