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 > 公证工作

拆迁协议项下权益继承公证案例

  • 案例时间:2022-09-30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HBGGGY1641280737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21年3月初,邹某甲来到孝感市孝南公证处,称其妻子周某死亡,向本处公证员助理闵某咨询办理拆迁还建房屋继承公证。经公证员助理闵某了解到邹某甲名下在孝感市孝南区某村有一栋三层的房屋,于2005年拆除老宅子后重建的新房,该新建房屋又因道路改造拆迁,邹某甲分别于2011年X月XX日、2013年X月XX日、2017年X月XX日与某某公司签订了拆迁协议书,协议约定还建7套商品房。公证员助理闵某根据邹某甲现场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发现邹某甲与被继承人周某是二婚,邹某甲的原配鲁某于1985年因病死亡,他们仅生育一个子女,即儿子邹某乙(当时年仅四岁多)。1986年邹某甲与被继承人周某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2007年双方才办理结婚登记),又因被继承人周某在与邹某甲同居前曾与他人生育一女,即女儿邹某丙(当时年仅三岁多)。对于上述财产共有权人到底是否属于被继承人周某还是原配鲁某,还需证据确定,对于被继承人周某的婚姻状况、子女情况涉及个人隐私、事实婚姻、抚养关系核实也是难题。

针对上述继承案件的复杂性,公证员助理闵某及时向鲁公证员反映情况后,鲁公证员明确告知邹某甲,根据他所述的情况举证应当非常困难,为及时解决邹某甲的办证难问题,公证处同意先预约受理继承公证申请,然后由公证处派核实人员到被继承人周某的娘家和原生前居住地调查走访,核实相关证据材料。

2021年10月20日上午,按照约定办证时间,邹某甲、邹某乙、邹某丙携带相关资料来到公证处,鲁公证员根据他们提供的证据材料予以受理。受理后,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助理闵某、张某逐一外出核实周某的婚姻状况、父母状况、子女情况,分别对4名证人进行调查走访,制作谈话记录,并对其他证明材料进行了核实,形成调查核实记录,证据材料齐全。孝感市孝南公证处于2021年11月15日出具继承权公证书。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21)鄂孝南证字第XX号

申请人:邹某甲,男,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址:XXX。

邹某乙,男,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址:XXX。

邹某丙,女,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址:XXX。

被继承人:周某,女,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生前所持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址XXX。

公证事项:继承权
    申请人邹某甲、邹某乙、邹某丙因继承被继承人周某的遗产,于二0二一年十月二十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并提供了以下证明材料:1、孝南区某某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出具的周某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2、孝感市孝南区殡葬管理所出具的周某火化证明;3、孝感市公安局某某派出所出具的被继承人周某户口注销证明;4、身份证;5、孝感市孝南区某某街道某某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被继承人周某亲属关系证明;6、结婚证;7、被继承人周某父母死亡墓碑照片;8、邹某甲、被继承人周某补办结婚登记档案信息;9、原配鲁某死亡墓碑照片;10、房屋信息查询证明书及不动产权利登记信息;10、孝感市孝南区某某街道某某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邹某甲与邹某是同一人的证明;11、拆迁协议书;12、某某社区某某路拉通拆迁还建房协议书;12、第三次、第四次、第六次人口普查表;13、邹某甲人事档案;14、国有土地使用权证;15、证人甲、证人乙、证人丙、证人丁公证谈话记录;16、邹某乙、邹某丙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及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周某于二0 X X年XX月XX日因病在湖北省某某市死亡。

二、根据继承人邹某甲、邹某乙、邹某丙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材料,邹某甲名下原在孝感市某某村有一栋X层的房屋,是二0XX年在拆除老宅子后重建的,后因XX路拉通房屋拆迁,邹某甲于二0 X X年XX月XX日与XX公司签订了拆迁协议书,于二0 X X年XX月XX日、二0 X X年XX月XX日与某某公司签订了拆迁还建房协议书,共还建了七套房屋,房号为:12-X-XX,房屋面积:XX平方米……。上述拆迁还建房协议项下权益属于被继承人周某与其丈夫邹某甲共同共有。

三、被继承人周某的继承人邹某甲、邹某乙、邹某丙称,周某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及遗赠扶养协议无争议,截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四、根据继承人邹某甲、邹某乙、邹某丙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材料和证人甲、证人乙、证人丙、证人丁的陈述,周某于一九XX年XX月XX日之前只生育一个子女,即女儿邹某丙,周某与邹某甲于一九XX年XX月XX日以夫妻名义同居,后于二0 X X年XX月XX日在孝南区民政局登记结婚,他俩未生育子女,但是邹某甲的原配妻子鲁某于一九XX年死亡,邹某甲与原配鲁某只生育一个子女,即儿子邹某乙,邹某乙当时年仅四岁多,邹某乙一直由周某与邹某甲抚养长大,与周某形成了抚养关系。

五、据继承人邹某甲、邹某乙、邹某丙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材料,周某的父母周某某、盛某先于其死亡。

六、现邹某甲表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周某的遗产,邹某乙、邹某丙表示放弃对被继承人周某的遗产继承权。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上述夫妻财产的一半为死者周某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被继承人周某的遗产应由其配偶邹某甲、继子邹某乙、女儿邹某丙、父亲周某某、母亲盛某共同继承,因邹某乙、邹某丙表示放弃对被继承人周某的遗产继承权,又因被继承人周某的父母周某某、盛某先于其死亡,因此,兹证明被继承人周某的遗产由其配偶邹某甲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孝感市XX公证处

公证员

XXXX年XX月XX日

相关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