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褚某甲、褚某乙、杨某某申请办理居住权协议公证

  • 案例时间:2022-09-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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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HBGGGY1641271059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21年9月2日,楚婆婆和老伴携同孙女杨某共同来到公证处,楚婆婆称其儿子去年因疫情去世,儿子生前离异,遗有房产一套,孙女刚满18岁,楚婆婆和老伴想把房产过户给孙女,但楚婆婆和老伴再没有其他房产,担心孙女继承房产以后把房子卖掉,或者不让其与老伴居住,老无所居,为这事,楚婆婆一直着急,茶饭不思,不知道怎么圆满解决才好,于是抱着试探的心态到我处进行咨询,寻求公证解决方案。

接待中,公证员邓XX了解楚婆婆家的基本情况后,对楚婆婆就《民法典》第366条到第371条关于居住权的相关内容逐一进行了讲解,综合楚婆婆家的遗产继承情况、遗产范围、继承顺位、继承人范围、居住权的设立等上述诸多法律问题,公证员邓XX巧妙的为其量身定制了一整套遗产继承、居住权协议的公证方案:即楚婆婆和老伴放弃儿子遗产的继承权,由孙女一人继承所有遗产;新的产权人孙女与楚婆婆和老伴共同签署居住权协议,孙女保证楚婆婆和老伴在上述房屋居住,公证后的居住权协议到房屋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居住权登记手续。当事人一致同意这个公证方案。

居住权是一项具有长远影响的制度创新,它对于我国住房保障政策和住房供给有着十分积极意义,但居住权立法时间较短,实践中案例几乎为零,我处大胆探索研究,根据当事人的需求为当事人设计公证方案,通过设立居住权协议,让楚爹爹和老伴能老有所居,安享晚年,既保护了居住者的合法权益,又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和谐,达到双赢。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21)鄂江天内证字第XX号

申请人:

甲方:褚某甲,女,二〇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乙方:褚某乙,男,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杨某某,女,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协议

申请人褚某甲、褚某乙、杨某某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向本处申请办理前面的《居住权协议书》公证。

经查,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了前面的《居住权协议书》。甲、乙双方在订立协议时均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双方当事人签订《居住权协议书》意思表示真实,协议内容具体、明确。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甲方褚某甲与乙方褚某乙、杨某某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签订了前面的《居住权协议书》。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协议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三百六十八条、第三百七十条的规定,协议上双方当事人的签名、所捺指印均属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武汉市江天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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