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赣州市廖某某财产代管人申请办理继承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2-09-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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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JXGGGY1642581558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21年2月的一天,廖女士来到公证处就其母亲遗有的基金继承事宜进行咨询,廖女士称,其共有兄弟姐妹四人,母亲已去世多年,生前在银行购买有基金,因子女几个均没有密码,无法办理基金赎回手续,而且最小的妹妹自1988年离家外出至今下落不明,没有任何音讯,所以母亲遗产处理之事就一直耽搁到现在,母亲的遗产多年没有处理,这也成为了廖女士的烦心事。公证员进一步了解到,廖女士的父亲也早年去世,廖女士的妹妹失踪前未结婚亦无子女,虽然妹妹失踪多年,但廖女士和其他兄弟姐妹始终不忍去法院申请宣告妹妹死亡。结合廖女士的家庭情况,公证员建议廖女士先申请法院宣告其妹妹为失踪人,并为该失踪的妹妹设立财产代管人,这样财产代管人就有权代理失踪人实施民事活动。同时,公证员将遗产继承公证所需的资料一次性告知并列明给了廖女士。
6月18日,廖女士和其兄弟姐妹三人带着备好的资料前来我处申请办理继承公证。根据廖女士提供的民事判决书,廖某华为失踪人,廖女士为妹妹廖某华的财产代管人。这样廖女士就有权代为申请办理继承公证手续,代其继承并保管应继承的财产份额。同时,我处还告知廖女士,其作为财产代管人,应当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维护其财产权益。如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廖女士对此表示知晓并承诺会认真履行代管职责,不会侵害失踪人的财产权益。我处按程序受理并经认真调查核实后为廖女士一家出具了公证书。廖女士依据公证书,顺利办妥了基金赎回受领手续,廖女士的“烦心事”得到了圆满的解决。
一个人失踪后,他的财产、婚姻、继承等法律关系处于不确定状态。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依法定程序判决宣告下落不明的自然人为失踪人,为失踪人设立财产代管人。财产代管人兼具财产保管人和指定代理人的性质。财产代管人有权代理失踪人从事一定的民事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三条规定:财产代管人应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维护其财产权益。
上述公证中,财产代管人代失踪人申请办理遗产继承手续,受领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从而维护了失踪人的财产权益,公证结合运用财产代管制度,顺利地为百姓解决了难题。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XXXX)XX字第XX号
申请人:廖某群,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XXXX。
廖某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XXXX。
廖某静,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XXXX。
廖某华,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XXXX。
廖某华的财产代管人:廖某静,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XXXX。
被继承人:钟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生前公民身份号码:XXXX,生前住址:XXXX。
公证事项:继承权
申请人廖某群、廖某文、廖某静因继承被继承人钟某某的遗产于XXXX年XX月XX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并提供了以下证明材料:1、居民身份证;2、居民户口簿;3、死亡证明、死亡通知书;4、被继承人婚姻家庭子女情况证明;5、法院判决书;6、退休干部登记表;7、基金凭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本处向当事人告知了继承权公证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及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现确认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钟某某于XXXX年XX月XX日在赣州市因病死亡。
二、申请人向本处申请继承所涉财产为钟XX生前购有的基金,分别如下:
1、产品名称:XXXX,产品代码XXXX,持有份额(可用份额)XXXX;
2、产品名称:XXXX,产品代码:XXXX,持有份额(可用份额)XXXX;
3、产品名称:XXXX,产品代码:XXXX,持有份额(可用份额)XXXX;
根据法律规定,上述财产是钟某某的个人财产,系钟XX的遗产。
三、据被继承人钟某某的继承人廖某群、廖某文、廖某静称,被继承人钟某某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及遗赠扶养协议无争议,截止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就此向本处提出异议。
四、经登录中国公证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系统遗嘱备案查询平台查询,没有发现被继承人钟某某生前与他人签订有经公证的遗赠扶养协议备案记录,亦未发现有公证遗嘱备案记录。且无由本公证处保管的被继承人钟某某所立的自书、代书遗嘱。
五、钟某某的法定继承人有:配偶廖某明;儿子廖某文;女儿廖某群、廖某华、廖某静;父亲钟某某,母亲卢某某。
其中钟某某的配偶廖某明于XXXX年死亡;钟某某的父亲、母亲均先于死亡,年代久远,具体死亡时间不详;
根据江西省XX县人民法院XXXX年XX月XX日作出的(XXXX)赣XX民特XX号民事判决书,钟某某的女儿廖某华被宣告为失踪人,廖某静被指定为廖某华的财产代管人。
六、现廖某静要求继承钟某某的上述遗产;廖某华作为廖某静的财产代管人,代其表示要求继承上述遗产;廖某群、廖某文均表示自愿放弃对钟某某上述遗产的继承权。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上述基金是钟某某生前的个人财产,系钟某某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和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被继承人钟某某的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因钟某某的配偶、父母均先于其死亡,钟某某丧偶后未再婚,现继承人廖某群、廖某文均自愿放弃继承上述遗产,因此,兹证明被继承人钟某某的上述遗产应由其女儿廖某静、廖某华二人共同继承。廖某静作为廖某华的财产代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三条规定,廖某静代为管理廖某华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维护其财产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西省赣州市赣南公证处
公证员
XX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