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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某、曾某甲、曾某乙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

  • 案例时间:2022-09-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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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HBGGGY1644217749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武汉柴油机厂在20世纪90年代曾是武汉市重要的工业企业之一,目前却已破产,前日,该单位负责人来到我处申请办理60多名职工的房改房协议公证,据负责人说该厂职工早些时候已经买下房改房的60%产权,另外的40%属于单位,现在想买下单位手里的产权,现想向我处申请办理相关公证事项,考虑到涉及人数众多,办理该案的当事人年龄过大,目前又处于疫情期间,考虑到群众的需求,处领导周密安排工作任务,分配我处三个业务部门分批集中为其办理该项公证事项。其中还有部分职工家庭成员因疾病卧床、行动不便的情况,我处也迅速开辟了绿色通道,为其提供免费上门办理的暖心服务。

曾某甲的母亲年逾七十,腿脚残疾行动不便,同时还要照顾其脑瘤术后卧床的弟弟,这种境况让曾某甲倍感焦急。“单位这次集中办理房产证是个好事,但我家里两个病人都不能出门,该怎么办?”公证员在得知了曾某甲的处境后,迅速受理其公证申请,为其提供了免费上门服务,同时由公证员为其调取人事档案等相关证明材料,让其少跑路。“办理了这份公证,我们心里总算踏实了。”该单位职工在我处公证员上门后十感激地对我们说到,“终于放下了压在心头的大石头,终于能够安居晚年了。”我处高效协助破产企业单位处理职工“家事”,带着感情、带着责任地做好每个公证事项,不断深化“我为群众办实事”工作,努力为群众提供便捷高效的公证法律服务。

【公证书格式】

证 书


(2021)鄂长江内证字第7309

申请人:冯某某,女,一九XXXX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XXX28。

某甲,男,一九XXXX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XXX1X。

某乙,男,一XXXX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XXX15。

被继承人:曾某某,男,一九XXXXXX日出生,生前住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3X9号4X-1。

公证事项:继承权

申请人冯某某、曾某甲、曾某乙因继承被继承人曾某隆的遗产,于二○二一年七月二十七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身份证、户口、死亡证明、证明、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及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现查明事实如下:

一、被继承人曾某大于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六日死亡。

二、继承人冯某某、曾某甲、曾某乙向本处申请继承被继承人曾某大遗留的坐落在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3X9号4X-1(最终以房管部门登记地址为准)的房屋一套,建筑面积为63.76平方米。上述房屋中60%产权份额系曾凡隆与冯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

三、据被继承人曾某大的继承人冯某某、曾某甲、曾某乙称,被继承人曾某大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及遗赠扶养协议无争议,截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四、继承人冯某某与被继承人曾某大系原配夫妻,育有二子:曾某甲、曾某乙;据继承人称,被继承人曾某大的父母均先于其死亡。

五、现冯某某表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曾某大的上述遗产,曾某甲、曾某乙表示放弃继承被继承人曾某大的上述遗产。

根据上述事实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上述夫妻财产的一半为死者曾某大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因其父母均先于其死亡,曾某甲、曾某乙表示放弃继承被继承人曾某大的上述遗产,兹证明被继承人曾某大的上述遗产由冯某某一人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武汉市长江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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