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顺位代位遗产继承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2-09-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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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NYGGGY1644480415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申请人朱某甲2021年5月31日申请办理继承其叔叔朱某乙遗留在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存款的公证。
被继承人朱某乙因病于2021年3月14日死亡,被继承人朱某乙生前未曾结婚,无子女,被继承人朱某乙的父亲朱某丙、母亲高某均先于朱某乙死亡,另被继承人朱某乙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先于被继承人朱某乙死亡,被继承人朱某乙只有兄弟三人,大哥朱某丁已于1982年死亡且终身未曾结婚、无子女,二哥朱某戊于2005年死亡,朱某戊遗有两个子女,即儿子朱某甲、女儿朱某己。朱某己表示放弃继承被继承人朱某乙的上述遗产。
公证员在对申请人朱某甲进行了相关询问以及核实真实情况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篇的规定,向申请人出具了继承权公证书。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21)豫漯天证内民字第XXXX号
申请人:朱某甲,男。
关系人:朱某己,女。
被继承人:朱某乙,男。
公证事项:继承权
申请人朱某甲就被继承人朱某乙的遗产继承一事,于2021年5月31日向我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并提供如下证明材料:1、身份证;2、户口本;3、证明;4、死亡证明、户口注销证明;5、信用社交易明细清单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我处对申请人的身份、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对申请人进行了询问。并向申请人告知了继承权公证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申请人对有关事实确认如下,并表示自愿承担举证不实或虚假陈述的法律责任:
一、被继承人朱某乙于2021年3月14日因病死亡。
二、根据申请人朱某甲提供的证明材料,被继承人朱某乙死亡时遗有存款如下:1、帐号XXXX,截止2021年5月18日金额为人民币XXX元及利息;2、帐号XXXX,截止2021年5月18日金额为人民币XXX元及利息。
上述存款系被继承人朱某乙生前的个人合法财产。
三、被继承人朱某乙生前未曾结婚,无子女,被继承人朱某乙的父亲朱某丙、母亲高某均先于朱某乙死亡。
另被继承人朱某乙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先于被继承人朱某乙死亡,被继承人朱某乙只有兄弟三人,大哥朱某丁已于1982年死亡且终身未曾结婚、无子女,二哥朱某戊已于2005年死亡,朱某戊遗有两个子女,即儿子朱某甲、女儿朱某己。
四、据申请人朱某甲称:被继承人朱某乙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继承人对被继承人朱某乙生前无遗嘱及遗赠扶养协议无争议,截止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五、现申请人朱某甲表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朱某乙的上述遗产,关系人朱某己表示放弃继承被继承人朱某乙的上述遗产。
根据上述事实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上述存款为被继承人朱某乙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被继承人朱某乙的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因被继承人朱某乙的父亲、母亲均分别先于被继承人朱某乙死亡,被继承人朱某乙一生未婚且无子女,因此,被继承人朱某乙的上述遗产应由其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共同继承。
又因被继承人朱某乙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先于被继承人朱某乙死亡,被继承人朱某乙只有兄弟三人,大哥朱某丁已于1982年死亡且终身未曾结婚、无子女,二哥朱某戊已于2005年死亡,朱某戊遗有两个子女,即儿子朱某甲、女儿朱某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故被继承人朱某乙的上述遗产由其二哥朱某戊的两个子女朱某甲、朱某己共同继承。
现关系人朱某己表示自愿放弃代位继承被继承人朱某乙的上述遗产。
综上,被继承人朱某乙的上述遗产由申请人朱某甲一人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XXX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二一年XX年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