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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债务加入的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2-09-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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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HNYGGGY1644479067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某银行与甲公司签订授信额度合同将部分授信额度转授信给乙企业,现某银行和乙公司签订贷款合同,某银行和乙公司向我处申请办理赋予贷款合同强制执行效力公证。

公证员告知他们可以办理赋予上述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但是因为涉及转授信的问题,需要清晰转授信的法律关系。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实质是一个债务加入的问题,需要签订补充协议,甲公司自愿加入到某银行和乙公司签订的贷款合同中,与乙公司成为该贷款合同的共同借款人。公证员还重点告知甲公司需要对有关债务加入问题提交公司股东会表决,股东会同意后方可申请公证。告知甲公司“债务加入”的责任比“保证”重,没有保证期间的保护等法律后果。公证员重点提醒甲公司,如果甲公司偿还债务,其如何向乙公司追偿,建议甲公司与乙公司进行书面约定。各方签订了补充协议,我处出具了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21)豫郑华证内民字第XX号

申请人:

甲方(债权人、贷款人):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营业场所:郑州市XXXX,负责人:A。

委托代理人:B,男,1987年12月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XXXX.

乙方(借款人):C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住所:河南省XXXX23层,法定代表人:D。

乙方(借款人):E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住所:河南省XXXX,法定代表人:D。

公证事项:赋予《贷款合同》及《补充协议》强制执行效力

甲方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的委托代理人B、乙方甲公司和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D于2021年9月8日向本处申请办理赋予《贷款合同》、《补充协议》强制执行效力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处对申请人各方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了审查和核实,并对申请人各方进行了询问,现查明并经申请人各方确认事实如下:

一、申请人各方分别于2021年9月7日、2021年9月8日签订了前面的《贷款合同》、《补充协议》,约定:E公司向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申请贷款金额为(币种)人民币(小写)XXXX.00(大写)XXX万元整,有效使用期限:自 2021年 09月 10 日起至 2022 年 01月 13 日止,贷款利率:1年期LPR+84浮动点。依据《补充协议》约定:C公司依据《民法典》的规定,自愿加入到E公司与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签订的第XX号的《贷款合同》中,成为该《贷款合同》的共同借款人。

二、申请人乙方作出如下承诺:乙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时,甲方有权向公证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并持载有《贷款合同》、《补充协议》内容的强制执行公证书及执行证书,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申请人各方在签订《贷款合同》、《补充协议》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且意思表示真实。

四、申请人各方均自愿办理赋予《贷款合同》、《补充协议》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公证处已向申请人各方告知了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申请人各方就乙方违约时本处应债权人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前的核实程序、方法和后果达成了明确、具体的约定。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甲方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的负责人A、乙方甲公司和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D分别于2021年9月7日、2021年9月8日签署了前面的《贷款合同》、《补充协议》。上述各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上述合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编、第三编的规定,《贷款合同》、《补充协议》上各方当事人的签名、签章、印章均属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中国银监会《关于充分发挥公证书的强制执行效力服务银行金融债权风险防控的通知》的有关规定,自上述的《贷款合同》、《补充协议》生效及债权债务形成之日起本公证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郑州市华夏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二〇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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