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等股权继承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2-10-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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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NXGGGY1626936474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21年3月份某一天的下午,刘女士和她的两个女儿彭某一、彭某二来到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公证。刘女士向公证员说明自己的情况:自己的丈夫彭某刚过世,丧事也刚办完,现在想继承彭某一系列的财产,不知道如何办理取得遗产的手续,经朋友指点特来公证处办理遗产继承公证。公证员通过询问得知,彭某的父母均早于其死亡多年,彭某有一次婚史,配偶是刘某,两人系原配夫妻,婚后共生育彭某一、彭某二两个女儿,现彭某遗留的房屋、车辆、公司股权等财产,刘某、彭某一、彭某二就遗产如何分割已经达成一致的意见。公证员根据彭某的情况,告知了刘某等人办理继承公证的程序和要提交的证明材料包括彭某及其父母的死亡证明、结婚证、亲属关系证明、公司章程及企业登记信息等材料、刘某等人听完公证员的告知,不禁犯起难来,向公证员解释,现在手上只有彭某的死亡证明以及部分财产凭证,没有其它证明材料,彭某的父母死亡多年了,很难开到他们的死亡证明了,自己和彭某是上世纪七十年代结婚的,结婚证也没有,并且有一个公司是外地注册的,公司工商登记材料和章程需要到外地调取,自己的两个女儿是都在外地工作,丧事办完就得回去了,自己年纪也大了,根本没有精力和时间去准备材料,能不能简化手续,受理他们的公证申请
调查与处理:
公证员听完他们的解释后,体谅他们的难处,但是继承公证的办理必须依法依规,确保公证质量。公证员思索之后,确定了办案思路:一是根据刘女士等人现有的资料,并根据他们的陈述,在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中查询彭某的股东身份和持股情况,先行受理他们的公证申请,二是公证处免除刘女士等三人的举证责任,但要他们签订承诺书,承诺所陈述的内容必须真实可靠,一旦经公证员核实,刻意隐瞒情况,公证处将会中止办理,并会将其列入失信黑名单,三是由刘女士等人向公证处提供彭某生前的单位、户口所在社区、彭某父母生前户口所在地及户口是跟随哪个子女、结婚时间、地点、公司注册地等信息,由公证员亲自去公安、档案、人社、工商、计生等部门调取相关人员的死亡销户证明、户籍底册、曾经同户人员信息、人事档案、内资企业情况登记表及其章程、育龄人员计划生育证明,同时找社区以及对彭某家庭情况熟悉的知情人核实相关情况;四是考虑到刘女士、彭某一、彭某二继承股权后,是要成为公司的股东,如公司章程无股东资格限制继承的规定,三人中如没有成为股东的身份限制,建议他们同时申请继承股东资格,同时考虑到三个继承人均要求继承彭某名下的公司股权及股东资格,工商登记要明确登记在每人名下的股权比例,鉴于三人对各自继承的股权比例都达成一致意见,公证员建议三人签订一份遗产分割协议,对应登记在每人名下的股权比例予以明确,并在继承公证书中明确三人继承股权的同时,亦继承了股东资格,并明确应登记在每人名下的股权比例,使公证书使用起来更加便捷。确立了办证思路后,公证员就彭某的家庭情况、遗产如何分配等情况先后对刘某、彭某一、彭某二进行了单独询问,并告知了隐瞒情况的法律后果,询问过程中,并要刘某等三人当场拨打相关知情人电话,当场核实相关情况,整个询问过程全程录像。受理完刘某等人的申请后,承办公证员安排时间,分别到档案馆查询彭某的结婚档案、到人社局调取了各个时期能反映彭某第一顺序人情况的招工表、干部履历表、入党申请书等材料,到公安户籍科调取了彭某父母的死亡销户证明以及彭某曾经同户人员的信息,到工商调取了企业的登记信息以及章程,确定章程中未对股东资格的继承有限制性规定,到刘某户口所在计生办查询了刘某与彭某所生育子女的信息,到社区进行了核实彭某的家庭情况,社区出具了彭某的亲属关系证明,同时通过当地司法所找到特定知情人,就彭某的家庭情况进行核实,并联系到彭某健在的弟弟,对彭某的家庭情况再次进行核实。通过以上资料的调取以及知情人的作证,各证明材料之间能印证、证明材料与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的内容都能相互印证,公证员顺利的为刘某等三人出具了继承公证书,整个过程,公证员主动提供服务,让当事人提高办证体验感,让继承人“只跑一次”办理完继承公证。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的范围】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遗产的确定】夫妻共同所有的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遗产分割】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的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
《公证程序规则》
第二条 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遵守法律,坚持客观、公正、便民的原则,遵守公证执业规范和执业纪律。
第十八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法人的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及其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二)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须提交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代理人须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三)申请公证的文书;
(四)申请公证的事项的证明材料,涉及财产关系的须提交有关财产权利证明;
(五)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对于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规定的申请人应当提交的证明材料,公证机构能够通过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方式获取的,当事人可以不提交,但应当作出有关信息真实合法的书面承诺。
典型意义:
1、容缺受理。对于继承类公证,因为要提供的证明材料较多,且根据个案不同,每个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也不相同,当事人来办理公证时,难以一次性提交齐全的证明材料。继承公证涉及的人员众多,包括被继承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且有些继承人在外地,有些继承人年纪较大,行动不便,很难将所有继承人一次性聚齐。如果以材料不齐为由,不受理这些当事人的公证,等材料准备齐全再来办理,虽然也无可厚非,但这无疑也增加了当事人的办证成本,导致当事人来回跑,尤其对于在外地的继承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更会增加他们的办证困难。公证处可以在材料不齐全的情况下,根据当事人陈述的情况,借鉴行政审批领域的“容缺受理”制度,先行受理公证申请,在出具公证书之前再补齐材料或者公证处代为收集证明材料。
2、告知承诺制。公证处一次性告知当事人办理公证要提交的证明材料,如果当事人表示提交有困难,则书面承诺其所陈述的内容真实、无任何隐瞒,同时也愿意承担承诺不实的法律责任,公证处不要求其提供相关证明,由公证处代为收集相关证明材料,如果发现当事人刻意隐瞒继承人等情况,公证处中止办理,并将其列入失信人员。
3、代为取证。在目前各部门数据没有实现互通互联的情况下,公证员根据当事人提供的信息,代为到公安、婚姻、档案、人社、工商、计生等部门调取相关证明材料,同时根据当事人填写的亲属关系调查表,到死者生前所在社区、单位进行核实,由社区、单位盖章确认,免去当事人在这些部门来回奔波。
在“放管服”、最多跑一次、全面推行证明事项承诺制等政策不断推进下,减证便民将成为今后各部门在为老百姓办事的一种趋势,公证机构也必须努力适应这一趋势,及时改变执业方式。继承公证与民生息息相关,但提供证明材料难是老百姓办理继承公证中的“痛点”,也是公证处的“难点”,虽然公证是一项准司法活动,有着客观的司法规律,当事人有举证的义务,但公证处也应创新执业方式,解决群众这一“急难愁盼”的问题。在新修订的《公证程序规则》中,也将便民确定为公证的基本原则之一。本案“绿色继承”的模式,一是符合便民的要求,减少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免于当事人在各个部门来回奔波。二是提高了效率,如果按照传统的办证模式,需要当事人现自行到各个部门开好各类证明,再由公证处找各个部门对这些材料进行核实,各部门为同一件事情需要先后接待当事人和公证处,重复的行为降低了效率,而且当事人自行去开证明材料或调取材料,往往开具的证明的内容或调取的材料不能达到证明某些事项的要求,而公证员亲自收集的证明材料,能精准的调取案件所需的材料。三是确保了公证质量。让当事人自行到相关部分出具证明或调取材料,如果某些当事人刻意隐瞒继承人,他们只会选择性提交对其有利的档案资料、证明材料,并且有可能伪造相关证明,如果公证员亲自收集证明材料,则大大的降低了公证风险。正因如此,绿色继承公证模式,应该是日后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的一种趋势。
四、股东资格继承
股权应该包含只有人身性质的股东资格,以及含有财产性质的股份利益。《公司法》第75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公证机构在办理股权继承公证时,审查公司章程中无股东资格继承的限制规定,可以在公证书中表述股份利益的继承和股东资格继承情况。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XXXX)XXX证字第XXXX号
申请人:刘某,女,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住址:XX。
彭某一,女,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住址:XX。
彭某二,女,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住址:XX。
被继承人:彭某,男,XX年X月X日出生,生前公民身份号码:XX,生前户籍地:XX。
公证事项:继承
申请人刘某、彭某一、彭某二因继承被继承人彭某的遗产,于二〇二一年X月X日向我处申请办理继承公证,并提供了以下主要证明材料: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户口注销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并对申请人以及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现确认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彭某于XX年X月X日死亡。
二、上述申请人向本处申请继承的财产为彭某遗留在长沙甲有限公司的股份,彭某生前系长沙甲限公司的股东,认缴出资额为XX万人民币,占股比例为XX%。
三、据上述申请人陈述,彭某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截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四、彭某的父亲彭某德、母亲蔺某均先于其死亡。彭某生前有一次婚史,其配偶是刘某,俩人婚后生育两女,即女儿彭某一、彭某二。
五、现刘某、彭某一、彭某二均表示要求继承彭某遗留的上述财产,并于二〇二一年X月X日签订了《遗产分割协议》,对登记在各自名下的股份份额进行了约定。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述财产中彭某享有的份额为其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及父母共同继承。因彭某的父母均已先于其死亡,彭某生前无遗嘱,故被继承人彭某的上述遗产应由其妻子刘某、女儿彭某一、彭某二共同继承。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以及刘某、彭某一、彭某二签订的《遗产分割协议》,彭某在长沙甲有限公司所占股份中的28.8%股份登记在刘XX名下,9.6%的股份登记在彭某一名下,9.6%的股份登记在彭某二名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XX省XX市公证处
公 证 员
二〇二一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