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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小额贷款公司与田某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2-10-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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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HNXGGGY1636699525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田某因工程资金紧张,希望通过某小额贷款公司快速融资。小额贷款向公证处寻求帮助,希望在优化放款审批、提高贷款速度的同时,能确保贷款资金的安全。双方共同向公证处申请办理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本处在受理后,由承办公证员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资质进行审查,并向借款人田某充分告知赋强公证的法律意义及法律后果。办证过程中,公证员对田某的抵押房屋的权属情况以及婚姻情况进行了审查。经查,该房产系田某与其配偶陈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房产无查封、无抵押等情况,且配偶陈某已声明该贷款系夫妻共同债务。本处于三日内出具并送达公证书。2020年9月,小额贷款公司向我处表示,合同到期,田某并未按约定还款,希望尽快收回贷款资金以免给公司造成损失。公证员在初步了解情况后告知,债务人未履行合同项下的还款义务,因为办理了赋强公证,小额贷款公司可直接向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小额贷款公司提供了原公证书及相关贷款证据材料并递交了执行证书申请书,在承办公证员向田某核实了债务履行情况后,小额贷款公司在7个工作日内即收到了本处出具的执行证书。小额贷款公司持执行证书于2020年10月向法院申请执行立案,并在2个月后顺利由法院执行拍卖抵押物并回款。

【公证书格式】

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20**)湘长星证*字第****号

申请人:

贷款人:某小额贷款公司,住所:X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张某。

委托代理人:贺某。

借款人(抵押人):田某,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借款人(抵押人)的配偶:陈某,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赋予《贷款合同》强制执行效力

申请人某小额贷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贺某与申请人田某于二〇XX年XX月XX日向本处申请对前面的《贷款合同》进行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某小额贷款公司向本处提交了下述证明材料:营业执照、批复、备案登记证、居民身份证、授权委托书等证明材料。田某向本处提交了下述证明材料:居民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卡、不动产权证书、结婚证等证明材料。

本公证员就前面的《贷款合同》以及各方提交的证明材料依法进行了审查,并告知了强制执行公证的有关法律规定、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经查,各方依法均具有签订上述合同法律关系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贷款人、借款人(抵押人)经协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贷款合同》。各方在上述合同中明确约定:借款人田某向某小额贷南示公司借款人民币XX万元整,借款期限自二○XX年XX月XX日至二○XX年XX月XX日止,借款利率为:XX%(年利率);为确保债权的实现,抵押人田某以位于XX的房产进行抵押担保。为保证债务的履行,各方约定自愿依法接受强制执行的条款。贷款人、借款人(抵押人)并就借款人(抵押人)违约时本处应贷款人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前的核实内容、程序达成了明确、具体的约定。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贷款人某小额贷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贺某与借款人(抵押人)田某及其配偶陈某于二〇XX年XX月XX日在长沙市签订了前面的《贷款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合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合同上当事人的签字、印章均属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的有关规定,自前面的《贷款合同》生效及债权债务形成之日起,本公证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长沙市星城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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