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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融资租赁合同赋强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2-10-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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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CQGGGY1639363638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重庆某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化旅游公司)承接了“重庆·1949”大剧院舞台搭建业务,该剧院是重庆首个大型实景式剧院,也是世界最大的单一室内剧场。为做好剧院舞台搭建工作,文化旅游公司现急需筹措1.5亿元资金,用于购买剧院舞台搭建的相关设备。考虑到以传统担保贷款的方式获取资金限制较多、筹资较慢等因素,文化旅游公司拟与某金融租赁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由金融租赁公司以收取租金为条件按照文化旅游公司的要求购买指定设备后,再出租给文化旅游公司使用。从降低金融风险、减少维权成本的角度出发,金融租赁公司特向两江公证处申请办理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

公证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依法受理了该公证申请。针对租赁方一旦发生违约,金融租赁公司难以实现债权的风险,承办公证员首先对金融租赁公司与文化旅游公司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以及与作为保证人的4家公司、2位自然人分别签署的《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保证合同》的合法性、可行性进行了系统审核。为确保抵押物的真实性,在几方当事人签订合同后,承办公证员立即到有关部门对用于抵押的房产情况进行核实。随后,根据当事人的约定及依据有关规定,对其是否自愿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合意进行了询问和确认,告知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法律规定和法律后果,并对上述合同办理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公证办理完成后,抵押人、质押人根据合同约定,及时到相关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与质押登记。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21)渝某证字第XXX号

申请人(系出租人、债权人、抵押权人、质押权人,以下简称甲方):某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住所:重庆市渝北区某地。

法定代表人:谢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委托代理人:胡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申请人(系承租人,以下简称乙方):重庆某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住所:重庆市沙坪坝区某地。

法定代表人: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申请人(系抵押人,以下简称丙方):重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住所:重庆市沙坪坝区某地。

法定代表人: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申请人(系抵押人,以下简称丙方):重庆某实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住所:重庆市沙坪坝区某地。

法定代表人:陈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申请人(系抵押人,以下简称丙方):陈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申请人(系出质人,以下简称丁方):重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住所:重庆市沙坪坝区某地。

法定代表人: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申请人(系出质人,以下简称丁方):重庆某实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住所:重庆市沙坪坝区某地。

法定代表人:陈某,女,XX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申请人(系出质人,以下简称丁方):陈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申请人(系保证人,以下简称戊方):重庆某实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住所:重庆市沙坪坝区某地。

法定代表人:陈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申请人(系保证人,以下简称戊方):重庆某购物中心管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住所:重庆市沙坪坝区某地。

法定代表人:陈某,女,XX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申请人(系保证人,以下简称戊方):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陈某,女,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符合规定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

甲、乙、丙、丁、戊五方于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向本处申请对前面的《融资租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保证合同》进行公证并赋予上述合同强制执行效力。

甲、乙、丙、丁、戊五方向本处提交了下述主要证明材料:营业执照、金融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股东会决议、居民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等。

经查,甲、乙、丙、丁、戊五方依法均具有签订上述合同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甲方委托代理人具有法律规定的代理权。本公证员就上述合同的内容和甲、乙、丙、丁、戊五方提交的证明材料依法进行了审查,并告知了强制执行公证的有关法律规定、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甲、乙、丙、丁、戊五方经协商,订立了前面的《融资租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保证合同》。各方当事人在上述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融资租赁业务租赁成本为人民币XXX元,起租后,以实际发生的租赁成本为准,租赁利率为【2021年4月20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五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X】%(核定为【X】%),租赁期限为48个月,还租期共计16期,自起租日起算,概算起租日为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租金总额为人民币XXX元,租赁物的买卖与交付、抵押担保范围、抵押权期限、质押担保范围、质押担保期限、保证范围、保证期间以及违约责任等条款。为保证债务的履行,乙方、丙方、丁方、戊方四方均做出了自愿接受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乙方、丙方、丁方、戊方对其违约时本处应甲方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前的核实方式签署了确认书。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某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某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重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某实业有限公司、重庆某购物中心管理有限公司、宋某、陈某于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在重庆市签署了前面的《融资租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保证合同》,并向本处确认合同上甲、乙、丙、丁、戊五方的签名、印章、指印均属实,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上述合同的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编、第三编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的有关规定,自前面的《融资租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保证合同》生效及债权债务形成之日起,本公证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庆市两江公证处

公证员

XXXX年XX月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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