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咨询报告助力中国企业“走出去”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2-10-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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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GGGY1524112287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18年1月26日,英国鲁滨律师事务所(Rubinstein Phillips Lewis Smith Limited)向前海公证处咨询并委托出具公证咨询报告。经了解,某有限公司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一家知名大型上市公司。该公司积极响应国家“一带一路”倡议,在英国开展跨境投资业务。根据英国相关法律规定,这家中国企业需委托当地律师事务所对跨境投资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该企业遂委托英国鲁滨律师事务所代理。因出具法律意见书需要,英国鲁滨律师事务所须借助公证等法律渠道,了解并知悉该企业在中国的工商登记信息情况、第一大股东情况等,包括公司类型、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成立日期、营业期间、经营范围、公司基本情况、组织机构情况、监事、董事、总经理信息等,以及上述公司依法披露的相关信息资料。为此,该律师事务所咨询并委托前海公证处通过权威、官方渠道获取相关工商信息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二条规定,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办理下列事务:……(五)提供公证法律咨询。同时,根据该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据此,提供咨询服务是公证机构可承办的公证法律事务范围。通过受托咨询出具咨询报告,并根据咨询内容需要依法调取相关证明材料附后,综合形成一份公证文书,该公证文书所载明的事实和证据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英国鲁滨律师事务所(Rubinstein Phillips Lewis Smith Limited)申请和委托,承办公证员首先向其分析了中国现行法律制度体系下,企业工商信息登记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有关规定,明晰信息登记机关、登记载体、信息查询、信息披露等相关内容。同时,根据委托需要,承办公证员通过公开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完整保全了相关登记公示信息,同时,登录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保全了该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相关信息。
同时,为确保工商登记信息及上市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经前海公证处提示和要求,某股份有限公司及其第一大股东向公证处出具《情况说明函》,表示对公证处受托咨询和调查取证一事知情并同意,同时,表示公证处通过官方渠道所获取的工商登记信息和上市公司披露信息均真实、有效。
据此,根据英国鲁滨律师事务所申请和委托,前海公证处依法向其出具了中英文版的《公证咨询报告》。咨询报告同时将委托人所需的相关信息资料作为附件附后并对核心内容提供英文翻译。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咨 询 报 告
委托人:Rubinstein Phillips Lewis Smith Limited(英国鲁宾律师事务所)
代表人:Mr Tang,马来西亚护照号码:XXX
关联人:XXXX(XX)股份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XXX)
某科技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XXXX)
受托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前海公证处
承办公证员:谢某某,执业证号码:11XX
委托事项:有限公司依法登记之工商信息咨询调查取证报告
二〇一八年一月XX日,委托人Rubinstein Phillips Lewis Smith Limited的代表人Mr Tang向受托人表示:委托人是一家在英国依法成立并合法存续的律师事务所,代表人Mr Tang是该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董事。委托人受一家中国公司【某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为其在英国的子公司XXXX LTD确认公司组织结构相关事宜,并依据英国相关法律规定出具咨询报告。为确保报告的完整性、真实性,特向受托人咨询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某有限公司(股票代码:XXXX)及其第一大股东某某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事宜,并委托受托人通过公开渠道调取该等2家中国公司的基本登记信息,包括:公司类型、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成立日期、营业期间、经营范围、公司基本情况、组织机构情况、监事、董事、总经理信息,和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作为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代码为XXXX)的股份公司依法披露的有关基本信息及第一大股东信息等。委托人提交了委托函及相关材料和信息查询线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二条规定,依据委托人Rubinstein Phillips Lewis Smith Limited的委托和代表人Mr Tang的指示,本公证员通过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公开查询并调取了某股份有限公司、某有限公司在该公示系统依法登记的有关公示信息,并通过本人使用的电子邮箱接受了该系统自动生成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内容见附件1),同时,通过登录“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调取了某股份有限公司在该网站披露的部分有关信息,对相关信息截屏并打印附后(内容见附件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条规定,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根据该法第七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三十二条规定,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公司修改章程改变经营范围、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公司股东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变更、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根据该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条规定,企业法人登记和营业登记的主管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条规定,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经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的主办单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众可以依法在该系统查询企业登记公示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证券交易所应当对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及时、准确地披露信息。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报送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媒体发布。根据该办法第七十一条(四)规定,指定媒体,是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报刊和网站。(内容见附件3)
经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门户网站(www.gov.cn)于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日刊登《证监会批复5家网站为创业板信息披露指定网站》信息,该信息来源于“证监会网站”。同时,经查中国证监会 网站“www.csrc.gov.cn”,同日亦有《中国证监会明确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的信息。根据该信息显示,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属 “巨潮资讯网”(网址:www.cninfo.com.cn;创业板信息披露专区:chinext.cninfo.com.cn)是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
另,关联人某股份有限公司、某有限公司向本处发送了《情况说明函》,确认上述相关登记、公示信息真实、有效,同时,提供了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证明等相关资料。(内容见附件4)
综上,根据Rubinstein Philips Lewis Smith Limited的委托和委托人的代表人Mr Tang律师的指示,受托人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巨潮资讯网”(网址:www.cninfo.com.cn)公开信息平台,调取了委托人所需的相关公示信息。所登录的信息平台是中国官方或官方指定的企业信息登记平台或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平台。附件所附的相关企业公示信息与本报告出具之日在中国官方或官方指定信息登记、披露平台所载信息一致。根据上述企业公示信息显示:XXXX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在中国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上市公司,最大股东是XXXX有限公司。XXXX有限公司持股(流通股)比例为XX%,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是甲先生。
本报告一式四份,一份发委托人,二份发关联人,一份本公证处存档,内容均一致。
附:
附件1:《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本附件第1-2页、第25-26页附英文翻译);
附件2:“巨潮资讯网”披露的XXXX股份有限公司部分相关信息(本附件附英文翻译);
附件3:中国政府网站所载《证监会批复5家网站为创业板信息披露指定网站》信息;
附件4:关联人提供的《情况说明》(说明内容由关联人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前海公证处
公证员
二○一八年一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