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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的继承公证

  • 案例时间:2022-10-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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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GDGGGY1591671245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姜某于2013年在珠海市成立了个体工商户某清洁服务店,于2016年死亡。其女儿姜某某向我处申办该清洁服务店名下一处房产的继承公证,申办前已作该清洁服务店工商注销。因上述房产登记在姜某个体工商户名下,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故工商、市场监督管理及房产部门的相关规定纳入了承办公证员的考量范畴。

个体工商户是指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家庭或户。我国《民法总则》(编者注: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个体工商户条例》和《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中均明确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应当在办理注销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注册登记。”该条规定阐明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一旦死亡(即登记事项变更),只能注销该个体工商户后重新设立新的个体工商户,法律不保护个体工商户原来的工商字号,所以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死亡后字号和经营资格都无法继承,其继承人只能申请继承个体工商户名下的财产,而不是继承该个体工商户的工商字号。

综上,姜某某在其父亲去世后注销了该清洁服务店,申请继承登记在该清洁服务店名下的房产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实践中虽然较少涉及个体工商户的继承公证,但因个体工商户的财产等同于经营者的个人财产,所以可以办理继承公证。

该清洁服务店是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还是与其配偶的夫妻共有财产,是承办公证员需要破解的另一关键问题。经查阅工商部门相关信息,该清洁服务店的经营形式为个人经营,且姜某的配偶黄某也到公证处表示该店经营取得的收益归被继承人个人享有,上述房产是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

为保障公证书的实效性,我处工作人员走访了房产、工商和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详尽查阅了相关法条,在公证书证词的表述中重点突出继承标的是被继承人作为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所遗留的财产。最终,公证书得到相关部门的采信,申请人顺利地办理了上述房产的继承、过户手续。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XXXX)粤珠横琴第XX号

申请人:姜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被继承人:姜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继承权

申请人因继承被继承人(XX清洁服务店的经营者)的遗产,于XXXX年XX月XX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并提供了以下证明材料: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和户口簿;

二、被继承人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火化证明、结婚证;

三、湖北省XX公证处出具的编号为XX号的公证书;

四、珠海市地方税务局出具的清税证明;

五、珠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高新区分局出具的注销登记通知书;

六、珠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个体户机读档案登记资料;

七、房地产权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向当事人告知继承权公证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及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于XXXX年XX月XX日在广东省珠海市死亡。

二、继承人向本处申请继承被继承人生前遗留的财产:位于珠海市XX的房产[《房地产权证》编号:XX号],上述房产登记在XX清洁服务店名下,XX清洁服务店属于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被继承人,组织形式为个人经营,上述财产为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

三、据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称,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本公证书出具前,本处向中国公证协会公证遗嘱备案查询平台查询,查无被继承人生前立有公证遗嘱的记录。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及遗赠扶养协议无争议,截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四、被继承人的配偶是黄某;姜某共有一名子女,是女儿姜某某,除此之外再无其他任何子女;姜某的父母均先于其死亡。

五、现姜某某表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姜某的上述遗产,黄某表示放弃对被继承人的上述遗产继承权。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五十六条以及《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条规定,上述XX清洁服务店(个体工商户)名下的财产属于被继承人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因被继承人的父母已先于其死亡,被继承人的配偶表示放弃对被继承人的上述遗产继承权,因此,兹证明被继承人的上述遗产由被继承人的女儿姜某某一人继承,继承后,姜某某占上述财产100%份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珠海市横琴公证处

                                                                   公证员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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