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玄继承房产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2-10-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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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NXGGGY1612164575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17年 6月14日,胡某玄在其儿子胡某诺的陪同下从北京来到湖南省衡阳市雁城公证处寻求帮助。通过询问,公证员得知,胡某玄今年已经81岁高龄,与其儿子胡某诺居住于北京,他最小的弟弟胡某山定居于湖南省衡阳市,任职于南华大学 ,于2017年6月11日在衡阳市去世,胡某山去世后遗留有一笔银行存款。据胡某玄及胡某山生前同事所述,胡某山生前性格极其孤僻,不与人交谈、来往,一生未婚、无子女。胡某山的父亲1942年去世,母亲1968年去世,胡某山的母亲自胡某山的父亲去世以后一直未再婚。胡某山的父母亲共生育了四个子女:长子1932年出生,1945年因胸膜炎去世;次子出生不久因天花夭折;三子胡某玄,健在;四子胡某山,胡某山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均早已先于胡某山去世,现胡某玄是胡某山所遗留上述财产的唯一一位继承人。此次胡某玄从北京赶到衡阳处理弟弟胡某山后事,得知弟弟胡某山遗留有银行存款,特来衡阳市雁城公证处咨询、办理该笔银行存款继承事宜。当公证员告知胡某玄及其儿子胡某诺,遗产继承公证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一时半会儿办理不好时,胡某玄情绪特别激动,他说他年龄大了身体不好,且不适应衡阳的气候,再加上衡阳这几天一直阴雨连绵,出行不便,他和儿子胡某诺在衡阳又无其他亲人,现在他们父子二人还天天住在酒店,实在不宜久留;且其主要亲属关系在北京,他是中国科学院退休职工,他的人事档案里详细记载了他的家庭主要成员情况,但是他的人事档案只能由他本人去调取,北京距衡阳路途遥远,胡某玄若回到北京,也实在不宜再次返回衡阳处理这些事情。公证员朱某杰耐心聆听后,首先想办法与银行电话咨询,确认到其在我处办理了银行存款继承公证后,在北京的支行可以领取该笔存款,随后,公证员朱某杰迅速给胡某玄办理好公证手续,胡某玄及其儿子胡某诺即离衡返京了。之后,公证员朱某杰整理好现有资料,亲自去南华大学核实胡某山及其家庭亲属关系情况,等胡某玄返回北京调取到其人事档案并邮寄给公证员朱某杰之后,材料齐全,公证员朱某杰即刻出证并邮寄给胡某玄,胡某玄拿到公证书后,在北京相关银行即把胡某山遗留的存款领取出来。
2019年12月份,胡某玄再次联系到公证员朱某杰,说他弟弟胡某山在衡阳市遗留的还有一处房产,现其想要办理房产继承过户事宜,但是其身体状况已经不允许其长途跋涉从北京赶到衡阳来,此事只能由胡某玄的儿子胡某诺代为办理,胡某诺在北京工作也忙,时间并不充裕,问该怎么做才能少跑路就把事情办好。公证员朱某杰把目前衡阳市能够处理房产继承过户事宜的几条途径全都罗列出来,最终胡某玄及其儿子胡某诺选择办理公证继承过户手续。公证员朱某杰告知胡某玄在北京的公证机构办理委托公证,委托儿子胡某诺办理相关事宜,经过与胡某玄、胡某诺、北京相关公证机构以及衡阳市不动产登记部门多次电话、微信沟通,最终胡某玄在北京相关公证机构办理了一份内容十分详实的委托公证,胡某诺告知公证员朱某杰,他会在领取到委托公证书之后即刻坐飞机前往衡阳来办理公证手续,公证员朱某杰考虑到当事人的时间和经济成本,且之前办理存款继承公证手续时已经提供了相关证明材料,于是事先把公证资料准备好,在胡某诺到衡阳的当天即为其办理好公证手续并出具了公证书,胡某诺连连感谢,并迅速前往衡阳市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房产继承过户手续。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9)湘衡雁证内字第2726号
申请人:胡某玄,男,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北京市XX,公民身份号码:XXXX。
委托代理人:胡某诺,男,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北京市XX,公民身份号码:XXXX。
被继承人:胡某山,男,XX年XX月XX日出生,生前住湖南省XX,生前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继承权
申请人胡某玄(委托代理人:胡某诺)因继承被继承人胡某山的遗产,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本处向公证申请人告知办理继承权公证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公证申请人表示知悉办理继承权公证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死亡证明、火化证明书、财产权利证明、档案材料、证明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进行了询问,本处现确认当事人所主张的以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胡某山于二○一七年XX月XX日在湖南省衡阳市因病死亡。
二、申请人胡某玄向本处申请继承被继承人胡某山遗留的财产,即坐落于湖南省衡阳市XXXX的房产一套(房产证号:衡房权字第XXXX号,建筑面积:XX平方米)。
三、据被继承人胡某山的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胡某玄的委托代理人胡某诺称,被继承人胡某山生前无遗嘱,无收养子女,也未与他人签订过遗赠扶养协议。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四、被继承人胡某山生前未婚、无子女,无收养子女;胡某山的父母亲均先于其死亡。
五、被继承人胡某山的兄弟姐妹共三人:长兄胡XX于一九四五年死亡、次兄胡XX出生不久因天花夭折、三兄胡某玄;胡某山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先于其死亡。
六、现被继承人胡某山的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胡某玄的委托代理人胡某诺代理胡某玄表示要求依法继承被继承人胡某山的上述遗产。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上述财产是被继承人胡某山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的规定,被继承人胡某山的上述遗产应由其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即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因胡某山生前未婚、无子女,且胡某山的父母亲均先于其死亡,故被继承人胡某山的上述遗产应由其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共同继承;又因被继承人胡某山的长兄胡XX、次兄胡XX、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先于其死亡,因此,兹证明被继承人胡某山的上述遗产由胡某玄一人继承。
(注:本公证书仅用于继承上述房产,用于其他事宜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衡阳市雁城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九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