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关某委托书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2-10-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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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GXGGGY1597719885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我处接到当事人关某的咨询电话。经了解,关某是吉林省人,一直在贵港市工作。由于受疫情的影响,关某急需一笔资金,计划将自己位于吉林省的房产出售给他人。但是由于吉林属于疫情高危地区,即使自己回到吉林,有可能也需要隔离14天后方能外出。关某焦急万分,于是抱着试一试的心态给公证处打电话咨询,看看能否帮助解决燃眉之急。
我处电话接待人员初步了解情况后,先安慰关某不要焦急,建议关某办理一份委托书公证,委托他在吉林的亲人代为出售房屋,并依据《主要公证业务审查要点与证明材料清单》等规定,一次性告知关某办理委托书公证所需的材料,包括:1.委托人的身份证、户口本;2.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3.委托人的婚姻关系证明;4.房屋产权证明;5.房屋的无抵押无查封证明。
当关某与妻子唐某来到公证处提交材料时,又面临一个难题。原来吉林市房屋权属交易服务中心开具的《吉林市房屋信息》上,并没有记载房屋的抵押和查封情况。按照《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办理房屋委托书公证的指导意见》以及《司法部关于公证纸业“五不准”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公证员应严格审查房屋的权属情况,是否存在抵押、被查封等情形。但由于疫情的情况特殊,为了缩短群众在公证处停留的时间,我处本着“特事特办”的态度,当即决定由公证处自行核查房屋情况。我处根据114提供的号码,分别向不动产档案馆与不动产登房屋权属交易服务中心打电话确认关某的房屋权属情况,在确定上述房屋不存在抵押与查封情况后,根据电话内容制作了《通话记录》并附卷。经与相关部门核实,公证员按照规定,为关某和唐某办理了委托书公证。
疫情当前,我处依照司法部“数字法治、智慧司法”的要求,实行在线上申请、线下电话咨询和预约的有机结合。依托于网页和手机APP客户端积极为群众开辟网络申请的绿色通道,减少人员流动,避免群众在公证处过度集中,长时间逗留。对于类似于委托书公证这类需要申请人亲力亲为的公证事项,我处接待人员也能通过电话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准备的所有材料,大大缩短了群众在公证处的滞留时间,解决了群众在防疫期间办证的难点和痛点,为群众提供了人性化的公证服务。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XXXX)桂X证字第XX号
申请人:关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现住吉林省XX市。
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现住湖南省XX县。
公证事项:委托
兹证明关某、唐某于XXXX年XX月XX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的面前,在前面的《委托书》上签名、按指印,并表示知悉委托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关某、唐某的委托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西壮族自治区XX公证处
公证员
XX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