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保险金继承权公证书
- 案例时间:2022-10-08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GXGGGY1607330569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申请人甘某某于2020年4月21日上午来到公证处,称其儿子李某某于2019年9月4日因高空作业坠落死亡。李某某生前所在的南宁市XX安装服务有限公司,在李某某入职时为他向中国人民财产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购买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2009版)的保险。现保险公司要申请人出具确认继承权的公证,才予以领取相应的保险金额。
公证员经了解,李某某生前未婚,亦未生养、收养有子女,李某某的父亲李某先于其死亡,申请人甘某某是李某某的母亲,是唯一的法定继承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42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另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金能否作为被保险人遗产的批复》规定:“人身保险金能否列入被保险人的遗产,取决于被保险人是否指定了受益人。指定了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应付给受益人;未指定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应作为遗产处理,可以用来清偿债务或者赔偿。”李某某所在的公司为其购买保险时是否指定有受益人?经公证员对该案件进行了仔细审查、多方核实,确认李某某所在的公司是大批量为员工购买意外伤害保险,购买时没有指定有受益人。因此该案的保险金应该作为李某某的遗产来处理,公证员为申请人办理了继承权公证。申请人通过公证书顺利地拿到保险金。
继承权公证是指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确认当事人是否享有遗产继承权的证明活动。本案中的保险金能否作为李某某的遗产关键取决于李某某在参保时有没有指定受益人,如果指定了受益人那么保险金应由该受益人享有,如果未指定受益人则可以作为李某某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因此,根据调查核实,本案的保险金应该作为遗产进行继承。对保险金遗产进行继承权公证,不仅可以使遗产继承合法化,还可以减少遗产继承过程中不必要的纠纷,有效保护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20)桂北部湾证民字第XX号
申请人: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南宁市西乡塘区坛洛镇XX。
被继承人: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生前住南宁市西乡塘区坛洛镇XX。
公证事项:继承权
申请人因继承李某某的保险金遗产,于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并提供了以下证明材料: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死亡户口注销单、亲属关系证明、劳动合同书、中国人民财产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的保险单、被保险人名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及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李某某于二〇一九年九月四日因高空作业坠落死亡。
二、上述申请人向本处申请继承李某某的遗产所涉及的财产状况为:
南宁市安信安装服务有限公司为被保险人李某某购买的中国人民财产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团体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2009版),保单号:XXXX。
三、据申请人称,李某某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继承人对李某某生前无遗嘱及遗赠扶养协议无争议,截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四、被继承人李某某生前未婚,亦未生养、收养有子女,李某某的父亲是李某,母亲是甘某某。
其中,李某某的父亲李某已于二〇〇七年二月二十五日先于李某某死亡。
五、现申请人甘某某表示要求继承李某某的上述保险金权益遗产。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上述南宁市安信安装服务有限公司为被保险人李某某购买的中国人民财产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团体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2009版)所产生的保险金权益为李某某的个人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的规定,被继承人李某某的上述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和父母共同继承。因被继承人李某某生前未婚,亦未生养、收养有子女,李某某的父亲李某已先于其死亡。因此,兹证明被继承人李某某的上述保险金权益遗产由其母亲甘某某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北部湾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